安徽省发布直接交易规则征集意见稿(全文)

2016-10-18 22:16:3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促进电力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符合规定的资产、设备、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无不良经营、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记录。 3.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须获取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审核、注册、公示、备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撤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市场主体退出后,3 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市场。
第十七条 退出的市场主体未执行的合同可以转让,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直接交易分为中长期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双边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等方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 6 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原则上进入中长期双边交易;年用电量在 5000 万千瓦时至 6 亿千瓦时的,原则上进入年度双边交易。所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进入月度集中交易。 第十九条 进入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自主协商与发电企业商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违约罚则等,形成交易意向并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意向后,审查双边交易上限,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购售电协议,并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省电力调度机构于每年 月 25 日前,完成协议电量安全校核。随后,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三方签订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条 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内容包括分年度的交易价格、交易电量和违约罚则。协议期内,交易价格不得变更;中长期交易电量每年 12 月份须重新确认,变动幅度不得超过 20%;年度电量不足部分可进入集中交易或执行目录电价。如双方无法继续执行协议,则取消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当年双边交易资格,但允许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加当年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同时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上年度的实际用电量扣减发电企业当年市场交易限额。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签署后,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执行合同电量,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均衡完成各类交易及计划电量。
第二十一条 进入集中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每月 20 日前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 25 日前,按价格优先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组织三方签订月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发电企业报价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排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相同时,电力用户优先成交;电力用户报价相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商业用户优先成交。
第五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市场交易价格。双边交易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由市场主体报价通过平台竞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合理确定市场交易价格,严禁恶意竞争。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仍然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输配电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应考虑相应的线损。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等服务,向售电公司结算其代理用户的差价收益、开具中介服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 双边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电量月结年清,当月按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偏差电量按年清算。
集中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电量月结月清。 1.偏差电量 = 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 97%时,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合同电量 × 97%-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3.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4.违约金由电网企业代收,纳入全省平衡账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交易电量
第二十九条 根据节能发电要求,按 3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10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设定直接交易机组的市场电量上限,利用系数分别为1.0、1.2、1.4、1.6。机组市场电量上限=年度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装机容量×利用系数年度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 年度直接交易规模/直接交易准入装机容量
第三十条 签订双边交易合同的发电机组,根据全省电力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剔除容量,剔除的容量不再纳入发电计划。按 3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10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设定机组容量系数,分别为 1、0.95、0.9、0.85。
机组剔除容量=双边交易电量/全省电力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容量系数
第三十一条 签订集中交易合同的发电机组不剔除发电容量。机组全年的集中与双边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机组的市场电量上限。
第三十二条 每年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根据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等要求,以及中长期购售电协议执行情况,确定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双边与集中交易比例。在当年双边市场规模内,首先执行已备案的中长期协议电量,其次按照中长期意向电量、年度意向电量的顺序签订年度购售电协议。当双边意向电量超过双边市场规模时,统一按折扣后的电量签订年度购售电协议,其余电量可进入集中交易。
第八章 争议和违约处理第三十三条 直接交易合同履约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或者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必要时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要求依法进行调处。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等市场成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于无理阻碍、拖延和扰乱直接交易的行为,任何一方均可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建设和管理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发布市场成员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等。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中心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市场主体违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不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不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等行为,一经发现,由省能源局和华东能源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接交易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市场主体,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与直接交易。
第三十七条 出现紧急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省能源局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可授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或省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徽省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交易操作流程,提交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省能源局及时组织对本规则进行调整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4〕18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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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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