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业务稽核机制!新疆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 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 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二) 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三)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 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 能源监管机构作出终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五) 能源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做出中止 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 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 电力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 大修改的;
(三) 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 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 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 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 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当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入应急状 态或紧急状态时,暂停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主体的违 约责任。发电全部或部分电量应执行指令性交易,用电执行有序 用电计划。
第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应事前制定电力 市场应急预案,用于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和暂停期间的电力系统 运行和电费结算,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电力交易机 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并向能源监管 机构报告。
第七章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 议:
(一) 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 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 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 其它原因产生的市场争议。
第四十二条市场成员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可 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 协商解决;
(二) 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 申请仲裁;
(四) 提请司法诉讼。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能源局能 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对能源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理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查验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 调度机构相关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应按 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或者对能源监管机 构开放。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违反规定开展 交易活动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釆取停止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 施。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本人 及其亲属与市场主体利益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回避。
第四十七条对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未按政府要求建设或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 拒绝或阻碍签订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未提供或未及时提 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违法 行为,能源监管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 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市场 成员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十九条能源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市场成员按照国 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市场成员不履约、欠 费、滥用市场力、开放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通过 电力交易平台在电力市场成员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将有关信息 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 “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 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于严重 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主体,可以限制其交易或强制其退出 电力市场。
第五十一条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 进入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二) 询问电力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 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市场成员与履约能 力有关的法人资格、财务、技术等信息进行抽查评估。
第五十三条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影响到交易公平开展的,暂停其参与市场交易,责任由 相关市场主体承担。
第五十四条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能 源监管机构可釆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监管意 见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五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有关电力 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 《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电力市场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
(二) 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 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四) 与电力市场运营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五) 滥用市场力或以价格联盟方式操纵交易或交易价格 的;
(六) 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七) 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八)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九) 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 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十)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 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实施细 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 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展市场风险防控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五) 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电力调度的;
(六) 未按照规定执行电力交易结果的;
(七) 未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拓扑、系统参数以及安全校核参 数等数据的;
(八) 未按照规定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的;
(九) 电力调度机构未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 易结果执行的;
(十)未配合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履责的; (十一)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条市场成员未按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报送和披露有 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 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给予提醒、约谈、 责令改正等。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电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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