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2020年完成充电设施5203个
8月31日,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下发《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要求,要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预计到
充电设施区域建设
《方案》明确,要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公交、出租、环卫、旅游、公务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乌鲁木齐市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该市相应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
《方案》原文如下:
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批复》(新发改能源〔2017〕325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进程,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建成20座充电站,5183个充电桩。
三、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以公交、出租、环卫、旅游、公务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备案制管理。个人、单位建设不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项目,无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
(四)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六)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我市相应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七)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调,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
(八)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
(九)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相关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防雷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现行规定办理。
四、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编制《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备案,监督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电价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网乌鲁木供电公司﹞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选址布点,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充电桩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三)编制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年度电动汽车推广目标,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城管委﹞
(四)根据各类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用电设计标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确保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畅通无阻”,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牵头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五)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奖励办法,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补贴力度,在产业发展初期给予中央基建投资资金适度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优先推动公交、出租、环卫、旅游、公务用车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城管委、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八)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强化安全管理,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及安全生产自查工作,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生产等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牵头单位:市安监局、消防支队、交通局、城管委、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利用大数据信息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成立乌鲁木齐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引领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汽车推广及应用,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结合职责分工,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各单位每季度末将进展情况报乌鲁木齐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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