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开启“快跑”模式

2017-09-01 11:22:14 合肥晚报    点击量: 评论 (0)
8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安徽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省将用真金白银政策支持新能
8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安徽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省将用“真金白银”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记者获悉,从明年起,合肥新增出租车须为新能源汽车,并在今年年底前,将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试点工作。同时,为方便市民驾驶新能源车出行,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同步配套充电设施。
 
[支持研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为了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安徽省将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根据安排,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
 
此外,该省还将整合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并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招大引强]最高5000万元奖励企业来皖发展
 
为了吸引新能源企业来皖发展,安徽这次也是拿出“真金白银”的政策。
 
《通知》提出,今后,对在安徽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支持发展]年售新能源商用车千辆奖300万元
 
在企业的发展阶段,安徽省也是大力支持。为支持企业成长,《通知》表示,对于每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市场开拓方面,我省对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
 
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推广应用]明年起合肥新增出租车均为新能源
 
在公共领域,我省将大力推广新能源车。根据要求,今年合肥与芜湖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今年,合肥市、芜湖市(以下简称一类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以下简称二类市)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以下简称三类市)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从2018年起,一类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二类市比例不低于50%,三类市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各市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将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试点工作,其他市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
 
[充电设施]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配套充电设施
 
在新能源车发展过程中,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充电是否发展。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预计到2020年,我省建成各类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在高速公路上,新能源车能不能充电?答案是:能。在《通知》中,记者获悉,省内新增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配套充电设施,既有服务区尚未配套充电设施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扩建。
 
同时,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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