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将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 安徽省发布支持政策

2017-08-24 16:32:35 凤凰网安徽  点击量: 评论 (0)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近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近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支持研发创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00万元
 
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整合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支持企业成长一次性最多奖励500万元
 
每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
 
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居民充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
 
将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2017年,合肥市、芜湖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2017年,合肥市、芜湖市(以下简称一类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以下简称二类市)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以下简称三类市)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
 
从2018年起,一类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二类市比例不低于50%,三类市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各市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2020年基础设施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需求
 
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各市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整合自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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