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充电设施规划:到2020年全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逾1.3万个
四川省南充市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计划到2020年,全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1 3万个以上,实现市域居民自用和专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保有量之比不低于1:1
第二节 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条件
第11条 南充市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区位条件优越,航空、铁路、高速公路系统完备,是省内重要的交通节点和重要的出川通道,过境车辆、外来车辆对充电设施的需求量较大。
第12条 南充市城镇体系中,中心城区首位度高,城镇人口规模和城市建设规模均相当于其他县(市)的总和,在中心城区大力推广充电设施建设经济可行性好。
第13条 南充市现状是各类电动汽车保有量较低,但机动车增长速度较快,推广电动汽车替代燃油汽车可行性好。
第14条 南充市中心城区居民公交出行比例低,私家车和出租车出行比例高,出行分布不均匀,顺庆区占比在一半以上。各类客车平均出行距离18.5公里,出租车单日营运里程超过450公里,日常通勤充电需求较少,私人乘用汽车、公交、出租、班线客运充电设施宜分类设置。
第15条 南充市中心城区受江河影响,自然形成三大板块,跨河交通是交通瓶颈,旧城区拥堵严重,充电设施布置应考虑不同城市板块的需求并减少在旧城区内的设置以避免拥堵。
第16条 南充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单次停车的时耗在2小时左右,路外停车场泊位利用率低于路内停车场,规划期内使用快速充电设施作为主要的公共充电设施与平均停车时耗相适应,应主要考虑在路外停车场布置充电设施以引导车辆合理停放。
第四章 规划策略及目标
第一节 规划策略
第17条 分期发展策略,第一阶段,主要是示范引导,积极推动公交、物流等专用充电设施,新建小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慢速充电设施发展;第二阶段,示范引导与满足需求并重,主要推动公共停车场的快速充电设施发展;第三阶段以需求为导向,主要推动超快速充电设施发展,进一步完善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18条 技术开放策略,在依托现阶段较成熟的充电站、充电桩技术的基础上,本次规划按照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发展理念,对无线充电、光伏储能充电以及改装路灯和其他现有基础设施等前沿技术与应用预留接口,以应对未来技术的开放式发展,丰富南充市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形式。
第19条 功能复合策略,顺应机动车应用能源多元化、城市用地功能复合化发展的趋势,本次规划积极鼓励利用所有(包括现状的、规划新增的)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增加充电功能,实现加油+充电、加气+充电、加油+加气+充电等多种功能复合;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充电设施的落地问题,也有利于传统的加油加气企业优化供应结构、有效应对新能源革命带来的冲击、适应市场未来变化,更有利于城市用地的集约高效率利用。
第二节 电动汽车充电模式选择
第20条 规划综合行业发展趋势、政府政策要求和南充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南充将构建超快速、快速、慢速三个层级的充电设施网络。充电设施网络以慢速充电为主导,快速充电为辅助,超快速充电为长期升级和发展方向。
第21条 规划要求公交、出租车和有条件的网约车、小型物流用车、城市服务用车等专用车辆应建设专用的充电设施网络,快慢结合。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第22条 为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研究指引,为下一步制定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提供依据,为南充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及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1)自用和专用充电桩,2020年,南充市域居民自用和专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保有量之比不低于1:1。
(2)公用充电桩,2020年,南充市中心城区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保有量之比不低于1:8,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它县(市)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保有量之比不低于1:15,服务半径小于2.5公里。
(3)建立公交、出租和网约汽车、公务车、小型物流用车、城市服务用车的专用充电设施体系。
(4)建立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专用充电设施体系。
第五章 规模预测
第一节 电动汽车规模
第23条 电动汽车规模
(1)市域私人乘用电动汽车规模,预计到2020年,南充市市域私人乘用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12000辆,其中中心城区9000辆、阆中市730辆、南部县640辆、西充县320辆、仪陇县650辆、营山县340辆、蓬安县320辆。
(2)中心城区电动公交车规模,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电动公交车保有量300辆。
(3)中心城区电动出租车规模,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电动出租车保有量240辆。
第二节 充电设施规模
第24条 充电设施规模
(1)私人乘用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规模不低于12000个,其中中心城区不低于9000个,阆中市不低于730个、南部县不低于640个、西充县不低于320个、仪陇县不低于650个、营山县不低于340个、蓬安县不低于320个。
(2)公用充电桩规模不低于1325个。其中中心城区不低于1125个,中心城区公共快速充电桩不低于225个;阆中市公共充电桩规模不低于49个、南部县公共充电桩规模不低于43个、西充县公共充电桩规模不低于21个、仪陇县公共充电桩规模不低于44个、营山县公共充电桩规模不低于22个、蓬安县公共充电桩规模不低于21个。
(3)中心城区公交专用充电桩规模不低于300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规模不低于30个,物流专用充电设施不低于6处。
(4)4A级以上旅游景区已建停车场按5%配建充电桩,新建停车场按10%配建充电桩,且不计入公共充电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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