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贺铨全国人大常委会讲稿:现代科技信息化的发展与产业变革

2013-11-21 09:38:17 EP电力信息化网  点击量: 评论 (0)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以集成电路、计算机、互联网、光纤通信、移动通信的相继发明和应用为代表,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目前

的真实性识别发生困难,互联网上虚拟货币等新的财产形态难以认定,互联网多点接入的跨界性对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挑战。

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已经相继出台各类与网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00多部,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仍明显滞后,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国网络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部门规定多难免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着力管制多,关注发展少,对个人权利保护考虑不足,甚至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被下位法剥夺的情况在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中时有出现,本意要打击负能量,结果却抑制了正能量的释放。

尽快补足我国网络立法的短板。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通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等四大领域,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加强了信息安全的立法,先后推出了联邦通讯法、联邦监听法、对外情报监视法、执法通信辅助法、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互联网情报分享与保护法和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等,既明确网络安全的要求,又为信息监管给出法律保障。我国的基础设施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但缺电信法和广电法,当前尤为需要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需要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大数据挖掘需要有法可依,提倡数据共享又要防止数据被滥用,要区别个人数据与隐私,前者强调归属于本人的可识别性,后者强调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密性,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鼓励对用户数据的挖掘。信息安全的监管也需要有法律来界定,明确规定信息监管的适用对象,把监管纳入法制轨道,既要打击网络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塑造一个良性有机的立法环境,在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如何让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的管理和建设。

综上所述,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到来,它的影响将超越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并将继续改变信息领域企业的竞争格局,随着信息化应用的深入还将引发其他行业的变革。对于正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国来说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正视我国在核心信息技术和产业以及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差距,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以及推进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制环境等方面集中力量抢占制高点。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要很好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一些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已经呈现出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带动了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变革突破的能量正在不断积累。即将出现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为我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机会稍纵即逝,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最为紧迫的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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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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