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9月富余电量交易 总需求4.43亿千瓦时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17〕55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17〕55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及节能调度电力生产计划的通知》(川经信电力函〔2017〕62号)的要求,以及四川省2017年市场交易相关规则,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开展9月份富余电量交易。
关于开展2017年9月富余电量交易的公告
各相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17〕55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及节能调度电力生产计划的通知》(川经信电力函〔2017〕62号)的要求,以及四川省2017年市场交易相关规则,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开展9月份富余电量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
(一)电厂准入
1.西南网调调度电厂部分、2016年底之前并入四川主网的统调统分水电企业,含多年调节水电厂、亭子口、宝珠寺、大桥以及龚铜、南桠河。
2.对受限严重的断面内的电厂,请根据受限情况谨慎参与。
(二)用户准入
符合川经信电力〔2017〕55号明确的富余电量政策用户准入条件,且已经按川电交司〔2017〕11号公告要求,提交了《四川省2017年新增富余电量政策用户申请表》(针对新增用户)以及属地供电公司签字盖章的《2017年直购电用户富余电量实际基数确认表》(针对2017年直购电用户)并通过审核的用电企业(详见附件1)。
二、交易电量
(一)根据用电企业申报情况,经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9月份申报参与富余电量交易用户数为330家,申报电量总需求为4.43亿千瓦时。各电力用户9月富余电量交易上限等于其申报的9月富余电量需求,已在交易系统预置,交易过程中,参与用电企业可在上限内申报交易电量。
(二)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水电企业参与富余电量交易的总上限为用电需求的1.2倍,按照装机比例分配至各水电企业(详见附件2),并预置入交易系统,水电企业可在限额内参与交易。
三、交易安排
1.8月23日(周三)上午9:00-11:30组织开展9月份富余电量交易。
2.2017年富余电量交易采用复式竞价撮合交易方式,按全水电交易执行。
3.富余电量复式竞价撮合交易过程划分为“集中竞价、双挂双摘”两个阶段,其中前30分钟为集中竞价阶段,其余时段为双挂双摘阶段。
四、交易程序
(一)集中竞价申报
1.集中竞价阶段时长30分钟,前25分钟为集中竞价申报阶段,发电企业与用户登录交易平台申报参与集中竞价的富余电量和电价;后5分钟为集中竞价出清阶段,由平台自动进行配对出清。
2.富余电量交易最低申报价格为70元/兆瓦时,最高申报价格为100元/兆瓦时,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时。
3.发电企业和用户均可申报多个电量包,每个电量包对应一个申报价格,每个电量包不低于100兆瓦时,所有申报电量包电量总和不超过各自申报上限,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1兆瓦时。
(二)集中竞价出清
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方式:
按申报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对发电企业电量包进行排序,形成发电企业序列;按申报价格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用户电量包进行排序,形成用户序列。申报相同价格的发电企业或用户电量包打捆为一个电量包,最低价的发电电量包与最高价的用户电量包优先进行配对,当两个电量包不相等时,较大电量包中各主体按各自申报电量占比分配较小电量包的全部电量,剩余电量单独打捆成新的电量包,与对方次一序列电量包进行配对,以此类推,形成价差对。
价差对=用户电量包申报价格-发电电量包申报价格
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配对电量包成交,价差对为负不能成交。成交的配对电量包涉及的发用双方按任意一方包内各主体电量占比匹配成交电量,成交价为配对电量包对应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当一方所有电量包全部成交或价差对为正(或零)的配对电量包全部成交,则交易结束。
(三)“双挂双摘”程序
1.在“双挂双摘”阶段,发用双方可根据意愿,通过交易平台随时进行摘牌、挂牌、挂牌撤回等操作。发用双方挂牌、摘牌限价范围,以及电量、电价最小申报单位均与集中竞价阶段一致。
2.交易平台将实时展示发用双方挂出的所有价格档位,以及每个价格档位包含总电量与电量包。其中,发电企业挂出的价格档位由低到高排序,用户挂出的价格档位由高到低排序,每个价格档位包含的电量包按挂出时间先后排序。
3.当发用双方拟进行摘牌操作时,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拟摘牌电量和电价。发用双方提交的摘牌电量不能超过以下限值:
发电企业提交的摘牌电量≤该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该发电企业集中竞价成交电量-该发电企业挂牌电量
用户提交的摘牌电量≤该用户参与电量上限-该用户集中竞价成交电量-该用户挂牌电量
(1)发电企业摘用户:发电企业提交电价低于或等于市场中用户挂出的某一价格档位时,该档位(含)及以上所有电量包按价格从高到低、挂出时间从先到后顺序依次被摘,直至被摘牌总电量等于该发电企业拟摘牌电量或符合条件的电量包被摘完。被摘电量包的成交价格等于其对应的挂牌价格。
(2)用户摘发电企业:用户提交电价高于或等于市场中发电企业挂出的某一价格档位时,该档位(含)及以下所有电量包按价格从低到高、挂出时间从先到后顺序依次被摘,直至被摘牌电量等于该用户拟摘牌电量或符合条件的电量包被摘完。被摘电量包的成交价格等于其对应的挂牌价格。
4.在“双挂双摘”阶段,发用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多个挂牌电量包,每个电量包对应一个电价。当提交的电价与市场中对方挂出的电价无交集时(发电企业提交电价高于用户挂出最高价格档位,或者用户提交的电价低于发电企业挂出的最低价格档位),则挂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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