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改情况大梳理之——安徽电力市场分析
2016年,安徽省全社会用电量累计达到179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 46%,高于全国平均增速(5%)近4 5个百分点,是省内近3年来增速最快的一年。其中第一产业用电量21 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0%;第二产业用电量1225亿千
2016年,安徽省全社会用电量累计达到179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46%,高于全国平均增速(5%)近4.5个百分点,是省内近3年来增速最快的一年。其中第一产业用电量21.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0%;第二产业用电量122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第三产业用电量247.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8%;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300.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6%。
2016年,全省新增风电机组41.14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24.52万千瓦。全年风电发电量34.1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6.17%;太阳能发电量20.6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倍以上。
2016年,全省直接交易电力用户261家;2017年,第一批准入市场的售电公司114家,其中本省受理98家,受理北京推送到安徽16家。5月17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2017年第二批市场主体准入公示的通知》,安徽鑫龙售电有限公司等48家售电公司予以公示。2016年,完成直接交易电量39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22%,为用户减少购电成本31亿元;2017年,进一步放宽准入范围和电压等级,目前已完成年度双边交易电量400亿千瓦时,为用户降低购电成本近29亿元。预计2017年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将达到55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0%。
电力市场交易情况介绍
交易方式: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
交易价格:①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②双边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报价统一出清确定。③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④输配电合同有效期内,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⑤多年双边交易商务协议的分年市场交易价格,可根据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变动情况统一进行调整。
出清价格:集中交易执行统一出清机制,所有成交量均按统一出清电价成交。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按照不低于该电价的买方申报与不高于该电价的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量。从所有申报中筛选出使成交量最大的申报电价。
若仅筛选出一个申报电价,则该电价即为统一出清电价;若筛选出两个及以上申报电价,则取其中最高卖方申报电价和最低买方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作为统一出清电价。
统一出清电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出清电价最小变劢单位为0.01元/兆瓦时。
结算方式:①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②购电主体(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③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④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a.月度结算
每个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结算电价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b.月度清算
如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如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95%,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x95%-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⑤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a.月度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计结算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结算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购电主体剩佘未结算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发电企业剩佘未结算电量继续按顺序结算。
b.年度清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执行需进行年度清算。依据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执行情况,将一部分已按目录电价(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Q追溯调整为按合同电价结算。
Q=min{(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执行电量。
发电企业和购电主体按追溯电量Q调整合同执行电量,并相应调整结算电费。
偏差考核:多年、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合同月结年清,月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月结月清。
1.偏差电量=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5%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3.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4.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因电量偏差造成另一方损失,违约赔偿由双方在购售电协议中约定。
输配电价: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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