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电力用户用电量未完成 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购电偏差考核费?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天津某售电公司与唐山某电力用户签订了《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协议)》,合同约定:售电公司代理该电力用户以市场化方式自电网购买电力用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用电量。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电力用户2018年6月用电量未达到用电计划。2018年7月13日河北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书面确认2018年6月售电公司代理该电力用户购电出现偏差,负偏差电量为7803.7兆瓦时,产生偏差考核费用(违约赔偿金)541,888.93元。
售电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供电分公司签订了《承诺书》,承诺2018年8月1日前垫付电力用户2018年7月产生的偏差考核费用541888.93元。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就2018年6月份电量未达到用电量计划,导致产生541888.93元偏差考核费用问题,签订了《偏差考核费用代缴协议》,协议约定由售电公司垫付该笔费用,之后双方按比例分摊,售电公司分摊该笔费用的15%,为70,136.42元,电力用户分摊该笔费用的85%,为471,752.51元。
售电公司依约履行后,电力用户迟迟未能给付售电公司垫款。售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垫款及利息。
二、焦点争议
1.电力用户是否构成违约?
2.是否应返还售电公司垫付的偏差考核费用?
三、关于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1.原被告达成代理购电协议,因被告2018年6月份用电量未达到月度用电计划,导致产生偏差考核费用。
2.《偏差考核费用代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且该笔费用发生系因被告用电未达到用电计划产生,被告也未能证明原告对发生该笔费用存在过错,该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应遵守该协议约定。
3.原告垫付费用后,被告未给付,属于违约。
四、判决结果
判决电力用户于返还售电公司替其垫付的购电偏差考核费471,752.51元,并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欠款金额以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五、法律分析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电力用户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用电量计划,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购电偏差考核费。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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