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5%电量免考核 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分配

2019-04-03 21:06:20 新疆能监办  点击量: 评论 (0)
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电企业优先发电电量优先结算、刚性执行。电力用户电
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电企业优先发电电量优先结算、刚性执行。电力用户电量“月结月清”与发电企业均实行电量“月结月清”。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分配。
 
现阶段保持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抄表周期及方式不变,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均按照各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和清算。
 
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清算原则:月度对电力用户市场化合同计划电量(不含优先购电计划电量)执行偏差进行清算考核。其中:
 
1.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电量允许偏差±5%以内不平衡电量,不承担违约责任。
 
2.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电量允许偏差±5%以外不平衡电量,均按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的20%承担偏差考核。
 
详情如下:
 
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5%电量免考核 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分配
 
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5%电量免考核 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分配
 
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8〕95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69号)等文件,结合新疆电网发用电计划安排、现行各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和现有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等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电力市场规则,规范多交易品种混合的结算及偏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作为《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结算和偏差处理的补充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各类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依法对本方案实施及具体结算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并在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负责本实施方案的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发电企业优先发电电量优先结算、刚性执行。
 
第五条 电力用户电量“月结月清”。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量“月结月清”。
 
第七条 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分配。
 
第八条 不同类型发电企业间不进行利益调整。
 
第三章 计划安排与执行
 
第九条 用户侧计划安排。“非全电量”电力用户按月申报优先购电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根据年度、月度疆内市场化交易月度计划,形成“非全电量”电力用户月度用电计划;“全电量”电力用户直接根据年度、月度疆内市场化交易月度计划,形成“全电量”电力用户月度用电计划。
 
第十条 发电侧计划安排。在满足电力电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发电计划安排。其中优先发电计划根据新疆电网年度优先发用电计划,考虑电网约束、机组检修、冬季供暖以及负荷预测情况进行分月安排;市场化交易计划则结合年度、月度疆电外送和疆内市场化交易月度计划(含用户侧月度交易计划)进行安排。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书面反馈校核意见后,由交易机构正式下达月度发电计划。
 
第十一条 调度机构严格执行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企业月度电量计划,当火电发电企业实际执行电量与计划存在偏差时,由调度机构提供偏差原因说明,由交易机构进行公示。
 
第四章 交易与合同转让
 
第十二条 在月前开展月度交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电量转让调整机制。火电发电企业根据发电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次月及以后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含直接交易合同、外送电市场化交易合同、优先发电电量合同,不含电力援疆合同)。符合原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用户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在保持次月及以后年度市场化交易总合同电量不变情况下,可在每月1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对次月及以后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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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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