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机构股份化不等于相对独立

2018-11-15 14:50:37 南方能源观察  点击量: 评论 (0)
国庆节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征求《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份化改造的建议方案》,这是继国家发改委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后首个做出行动的省份。

姜黎 E-mail:jiangli@csg.com

国庆节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征求《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份化改造的建议方案》,这是继国家发改委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后首个做出行动的省份。

2018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 1246号),指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01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

《通知》还指出,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尚未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尽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成员组成、功能定位等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成立北京、广州2个区域性电力交易中心和32个省级电为交易中心。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以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形式组建,其经营范围内各省区交易中心也多以全资子公司模式组建;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是股份制模式,南方电网公司持股比例66.7%,其他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参股,南方各省区交易中心也按照股份制组建或完成了股份制改造。

早在中发9号文发布前,业界对如何体现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已有过诸多探讨。交易机构股份化并不能够一劳永逸地体现平台独立性。

电力交易机构本身属于非盈利组织,市场建设初期更是投入远大于收获。市场建设前期的确有不少电力企业,甚至金融平台机构抱有兴趣,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推进,多主体参股逐渐变为地方政府“一厢情愿”。另一方面,股东对市场拥有更大话语权,那谁参股,谁不参股由谁说了算?有参股意愿而又没能入股的主体可能面临“被代表”,出现新的不公。

笔者认为,股份化可能只是体现“相对独立性”的第一步,而机制独立、人员独立与财务独立才是其内核。

机制独立指的是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设置规则滚动修编机制,促进市场常态化运转,正如《通知》所说,“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成员组成、功能定位、议事规则等相关工作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为市场管埋委员会引入非利益相关者,即不参与实际交易的第三方,以保障公平、公正,实现市场交易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人员独立是指原电网企业员工应与原单位解除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重新与交易机构订立合同,并实现公开招聘;财务独立指的是设立独立的“市场账户”,甚至成立全资子公司,将结算功能与传统电网业务区隔开来,形成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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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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