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准入条件解析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了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其中,《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示,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售电侧市场主体违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关于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意见》显示,首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其次,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最后,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关于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显示,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市场主体退出条件,《意见》显示,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意见》还显示,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关于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意见》要求,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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