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降价措施要求电网直接让利

2018-09-05 08:33:00 中国能源报 作者:王旭辉  点击量: 评论 (0)
针对目前8项降电价措施实施后,尚未达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地区, 再部署3项措施,即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目前8项降电价措施实施后,尚未达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地区, 再部署3项措施,即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各地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还未达到10%的,可由电网企业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弥补省电力公司的资金缺口,或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统筹平衡。这意味着,为完成“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目标,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政策,地方可要求电网企业直接让利给用电企业。据了解,这是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实施的第四批降价措施。

“全国平均销售电价水平是每千瓦时(每度)0.65元,其中居民电价0.55元,农业电价0.48元,大工业电价0.64元,一般工商业电价0.80元,一般工商业电价是这四类里最高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10%,意味着降价金额将超过800亿元。”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曾介绍。

为实现这一目标,今年全国“两会”刚结束,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特急《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4月1日起执行。具体措施有: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共4项措施,涉及降价资金432亿元。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预计可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度2.16分,涉及降价金额约216亿元,于5月1日起执行。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共3项措施,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涉及降价资金173亿元。

以上措施初见成效,合计821亿元。此外,国务院还在《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中提到,要将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情况作为督查重点。

总的来看,前三批次8项措施已达到降价10%的目标,但具体到各区域,有些地方的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幅度尚达不到10%,因此国家发改委又一次出台措施要求继续降电价。同时,从这11项措施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建立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政府将加强对电网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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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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