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牌照”进一步简化许可条件

2018-07-27 14:11:29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点击量: 评论 (0)
售电牌照(即《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是从事配网业务的必备条件,然而售电牌照办理的复杂和困难性制约了很多配网项目的开展。究其原因,

售电牌照”(即《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是从事配网业务的必备条件,然而“售电牌照”办理的复杂和困难性制约了很多配网项目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是在大电网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制定和实施的,难以适应放开增量配网业务开展的需求。

近日,国家能源局适应改革形势要求,发布了《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主动简化了“售电牌照”的办理要求。

一项目核准问题

非大电网企业申办“售电牌照”,项目核准是首要难题。在现行核准体制下,政府只给电网企业的配网项目进行核准,非电网企业配网项目很难有单独核准,为此,102号文件给与了区别对待的待遇:

非电网存量项目

无须项目核准文件,只需地方政府同意开展配电业务的文件即可。

大型工程的配套配网项目

无须提供配网单独核准文件,只需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材料。

拥有多个电压等级的配网项目

提供最高电压等级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

二相关负责人从业证明材料

人员成本是配电企业一项巨大的开支。从2016年国家能源局的要求来看,一直要求具备“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践中,投资人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办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迁移劳动关系,出具社保证明,这使得企业人员调配“捉襟见肘”。102号文件进一步给与宽限: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可由股东单位派驻,劳动关系可以保留在股东单位,但须作出相关履职承诺。

三配电区域证明材料

让增量配电企业取得与电网企业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102号文件进一步解释为: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是划分配电区域的主要依据,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不作为必要条件。

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证明材料

配电网络建设具有时序性,让投资人一步建设到位后再行申请售电牌照,既不科学,也不合理。102号文件明确:

申请售电牌照无须完成所有配电网络和配电设施建设;

不对营业网点数量和覆盖范围作出具体要求。

简政放权可以直接创造价值,改革的过程难就难在做“减法”,这是改革永恒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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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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