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要开设售电公司 需要先跨越这10座大山!

2018-01-18 22:45:59 “电力法律观察”微信  点击量: 评论 (0)
看着近来遍地开花的售电公司,观茶君当真是吃惊不小。这不,深圳已经成立了两家,山东成立了两家的同时还有四家正在履行申请程序!观茶君的

看着近来遍地开花的售电公司,观茶君当真是吃惊不小。这不,深圳已经成立了两家,山东成立了两家的同时还有四家正在履行申请程序!观茶君的消息来源显示,不少地区都正在组建售电公司或有组建意愿,而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也呈鼓励的姿势,似乎不成立家售电公司就没有推进电改的诚意似的。

但,看着这一幅新电改顺利推进的热闹场景,观茶君却满腹惆怅,疑虑在胸:仅仅名字里有“售电”两个字就可以从事电力销售业务了吗?如果不是,他们还将面临哪些问题呢?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观茶君粗略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又观察了一下现状后,就愈发为售电公司发愁了:从售电公司成立到开展售电业务,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少还要跨越10!座!大!山!

您没有看错,观茶君没有做任何夸张。不信,您看:

1、法律限制问题

根据现行《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那么,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违法经营,观茶君觉得这事儿不靠谱。至少,修改法律是必须滴。

2、售电资质问题

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且慢,您也许会问:不是前几天《电力法》修改已经把这个证取消了吗?误会,误会,纯属误会。所取消的只是前置审批而已,也就是成立售电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了,但售电公司成立后还是要审批的。这个问题观茶君以前说过了,具体可见刊发于电力法律观察的《20年首次,电力法修改惊到你了吗?》一文。那么,问题来了,管理部门什么时候给售电公司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或者类似的《售电业务许可证》呢?难不成会取消对售电资质的行政审批?

3、商品来源问题

既然是售“电”,那么显然得有“电”可售才行。可,电从何来?售电公司自己发电后销售?从电网公司购电后转售?还是直接从发电公司购电后销售?抑或是兼而有之?电的来源不解决,售电也就成了空谈。

4、客户来源问题

“售电”是需要买主的,那么,谁是买主?也就是客户从何而来?售电公司靠什么争取客户资源?售电公司的客户是“增量”客户还是“存量”客户?如何协调与电网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售电公司与电网公司之间、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之间争抢客户的情况?毕竟,据观茶君所知,类似争抢客户事件在山西等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机构的地区时有发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5、输送渠道问题

即使“电”有了,客户也有了,那问题又来了:如何解决电力的输送问题?是由售电公司自建输配设施还是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从9号文的精神来看,显然是首选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那么,在输配成本测算试点尚未完成、输配成本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由此给电网公司增加的其他成本如何合理分担呢?

6、收费问题

售电公司如何确定电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协商定价,还是别的方式?更关键的是,如果电价没有下降甚至不降反升、没有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售电公司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观茶君发现,虽然评判标准万万千,但恐怕降价才是一般人眼中的硬道理。但电价下降的同时,又如何保证售电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

7、服务问题

售电之后,由谁为客户提供服务?是售电公司还是电网公司?实际上,这也是目前争论的事关售电公司定位的焦点问题:有人主张把售电公司发展成为有独立输配设施又独立于现有电网企业的“第二供电公司”;有人则主张把售电公司发展成为渠道销售商,类似现在的帮助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卡的公司。但观茶君觉得,在现有两大电网公司的普遍服务做得相当棒的情况下,有必要搞若干个售电公司去帮电网公司做销售代理吗?这显然不太现实。如果做渠道销售商,那肯定是要做发电企业的代理了。可如此一来,电力的售后服务由谁提供、如何收费的问题依然没有不明确。

8、责任承担问题

赚不赚钱是小事儿,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可是天大的事儿,作为律师,观茶君一向这么认为。类似“钱还在,人进去了”的例子比比皆是,观茶君就不再一一列举了。需要高度警惕的是,电虽然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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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沧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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