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直接交易流程及规则
一、交易电量安排
1、发电企业
参加下半年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包括全省拥有3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火电机组的发电企业,清江水布垭、隔河岩、高坝洲三个水电厂。
火电参与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其中,挂牌交易量不少于50%。水电参与双边交易。
2、电力用户
参加下半年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包括《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2017年第2号)》中已获得准入资格的,但2017年度交易未成交企业,以及年度交易成交量低于申报量的60%的企业。
电力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上按年初公告的申报量(或剩余申报量)的50%计算,允许上浮5%。
二、交易时间安排
挂牌交易定于8月29日进行。其中上午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开设专场交易,交易序列名称为“2017年下半年挂牌交易(高新专场)”;下午所有交易对象均可参与交易,交易序列名称为“2017年下半年挂牌交易(所有用户)”。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中间停止交易2小时。
双边交易定于8月30日上午9:00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开放交易,交易序列名称为“2017年下半年双边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成交后,由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挂上成交意向数据,再由电力用户确认,截止时间为8月30日17:00。
三、挂牌交易流程及规则说明
购售双方挂牌交易是指购售双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终端,发布购售电量信息(挂牌),并自主选择、认购电量(摘牌)。购售双方均可挂牌摘牌,购电方只能摘售电方、售电方也只能摘购电方。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交易量纲。本次电力直接交易涉及的量纲为:电量的量纲为千千瓦时(兆瓦时),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
2)挂牌。购售双方在规定交易时间内挂牌,即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的“挂牌区”根据各自买卖意愿录入购电量、购电价(或者售电量、售电价)。挂牌电量最小单位为1000千千瓦时(兆瓦时),末位不保留小数。
电力用户的挂牌电量不得大于申报电量。电量5亿千瓦时及以下的电力用户的挂牌电量必须为全部申报电量;5亿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多次挂牌,一次挂牌不得少于5亿,直到全部成交完为止。发电企业可以多次挂牌,挂牌电量不得低于申报电量的20%。
购售双方一次只能挂一笔挂牌电量,成交后才可以再次挂牌。购售双方必须先挂牌,才能进行摘牌操作,不挂牌则无法摘牌。
3)摘牌认购。购售双方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可以对多笔挂牌电量进行摘牌操作。摘牌操作需要先录入电价,再确认摘牌(平台需要校验录入的电价是否与挂牌的电价一致)。如果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家摘牌,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时间可精确到毫秒级。如有同时确认摘牌的情况,则双方需要重新操作。
4)摘牌成交。购售双方成交电量取各自挂牌电量的较小值,成交电价为被摘牌方的挂牌电价。已摘牌成交的电量电价由平台进行锁定,购售双方均不得再行调整。
对电力用户,每成交一笔电量,电力交易平台自动计算下一次可挂牌电量。对发电企业,如累计成交电量与当前挂牌电量之和已超过直接交易电量上限(按本年度规定的直接交易容量与利用小时数上线计算),则平台将给出提示。
5)挂牌调整。发电企业可以对未成交的挂牌电量、电价进行调整,电量只能调增且不得超过全部申报电量。电力用户不得调整未成交的挂牌电量,但可以调整电价。购售双方的每次调整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醒,如果超过时间未确认则自动恢复到调整前状态。每笔挂牌电量的调整次数限制在10次以内。调整期间,该笔挂牌电量无法被摘牌。如果摘牌方的摘牌动作和挂牌方的调整动作发生在同时,则优先摘牌操作。
6)在规定的挂牌(摘牌)成交时间结束,将开标认购成交结果。
7)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购售电交易结果确认单)。
举例说明:
售电方:A电厂(申报3亿千瓦时),B电厂(申报4亿千瓦时),C电厂(申报10亿千瓦时)
购电方:甲用户(申报0.8亿千瓦时),乙用户(申报0.9亿千瓦时),丙用户(申报1亿千瓦时),丁用户(申报2亿千瓦时)。
规定时间开始后,A电厂挂牌3亿千瓦时,电价0.370元;B电厂挂牌2亿千瓦时,电价0.360元。甲用户挂牌0.8亿千瓦时,电价0.350元,乙用户挂牌0.9亿千瓦时,电价0.355元。
之后,B电厂认购乙用户的挂牌电量,当场成交,则成交电量应为0.9亿千瓦时,成交电价应为0.355元,B电厂的挂牌电量自动减少为1.1亿千瓦时。
在这之后,丁用户欲认购B电厂的挂牌电量,则必须先挂牌再认购。丁用户挂牌2亿千瓦时,价格0.355元,然后摘牌B电厂,当场成交,则成交电量应为1.1亿千瓦时,成交电价应为0.360元。之后B电厂可继续挂牌,丁用户可继续认购。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电力交易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pmos.hb.sgcc.com.cn,用户登录需输入帐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帐号密码由交易中心统一发放。
2、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成交上网电价、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3、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执行。
4、直接交易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5、购售双方和输电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依据交易确认单和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范本签订年度“三方”交易合同。交易电量须在合同中明确分月安排。“三方”交易合同作为交易计划编制、执行和结算的依据。
6、本次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7、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精神,“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已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中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燃煤电厂同步提高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8、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均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按照“同一法人申报、同一合同主体、同一结算主体”的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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