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结构调整后 合同出现问题售电公司不能结算?

2017-08-08 10:38:36 晶见  点击量: 评论 (0)
8月份来了,电网公司是时候跟用户和售电公司结算7月份的电费了。但是尴尬的事情发生了,7月份有很多省份进行了电价结构调整,目录电价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那结算的时候就有这么一个问题了,用户和售电公司怎
8月份来了,电网公司是时候跟用户和售电公司结算7月份的电费了。但是尴尬的事情发生了,7月份有很多省份进行了电价结构调整,目录电价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那结算的时候就有这么一个问题了,用户和售电公司怎么分成?
 
 
假设用户和售电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保底类型的,那么电价调整后电价降低的部分是应该全部给结算到用户呢?还是把这部分的差价全部放到售电公司的利润里呢?如果按照国家电价结构调整的文件精神来说,这部份国家释放的红利是应该全部落到用户的,毕竟这个电价调整产生的差价跟售电公司的服务是没关系的。但是按照签订的合同来说,这部分的差价是应该全部属于售电公司的。
 
如果用户和售电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分成类型的,电价调整后的问题就是售电公司应不应该跟用户分享这部份的差价的问题了。按理是不应该的,但是按合同售电公司的确可以跟用户分享。
 
上面这两个合同类型都存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特殊情况该怎么解决。
 
最近,河南的售电公司就因为这个问题跟我们大吐苦水。根据部份河南售电公司的员工透露,他们的结算出现了大问题。电价调整后,新的销售电价跟旧的销售电价对比下调了1.9分/千瓦时。在跟河南省供电公司结算的时候,供电公司在未知会售电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把电价调整后产生的全部差价结算给了用户。原本双边签下的降6厘/千瓦时,也因为电价的调整,让结算出现了问题。签订保底合同和签订分成合同的售电公司现在都还没有拿到结算单,现在售电公司还在为这事焦头烂额。
 
因为合同结算有很多的问题,河南省交易中心也发布了《关于修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参考文本)》的公告,并希望能够更好的杜绝以后这样的事情发生。公告中提到了原本的委托代理协议停止使用。2017年8月3日以后组织的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与用户必须要以新的委托代理协议为参考签订。(文末附通知公告原文件)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原本售电公司跟用户签下的合同要重新签订,这个过程中用户就可以更换售电公司代理。跟我们透露消息的售电公司员工觉得,这样的做法让他们前两个月辛苦签用户的经费投入等种种努力都付诸东流,又要重新再来一次。
 
目前,有消息称河南省发改委和河南供电公司正在协商此事。我们当然希望此事能有个让大家都满意的结果,让河南的电改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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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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