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高价电费怎么办?
居民电价每度电大约5毛钱,物业收1块甚至更多,这是咋回事?那个谁,供电公司你们怎么乱收费?
居民与物业之间出现电费方面的纠葛,供电公司总是被拉来背锅。不但有投诉供电公司乱收费的,还有物业更换自己的变压器却暗搓搓指责供电公司要收费的▷小区换变压器,到底谁出钱?
由于一些小区在申报用电时就是一个专变客户,整个小区是供电公司的一个独立客户,供电公司只和小区物业进行电费结算、小区居民只能在物业公司交电费。之前,物业加价收电费的事,头条君也有说过▷入住商铺要小心,电费可能贵一倍!
只能任由物业加价卖电吗?
不不不,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那么,问题来了——
转供电是啥?
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就是转供电。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那就是转供电了。
转供电主体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
咱们普通人遇到最多的就是自家小区物业收电费了。有小伙伴向头条君抱怨,自家物业会调高电价!
转供电就可以加价吗?
原来,转供电主体可能会加价收取电费。
而这次,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
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从北京、福建、安徽、吉林等省市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来看,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各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按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
所以,不管电费交给谁,价格都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来。比如,如果居民电价每度电5毛,物业不能按5毛5收,必须按着5毛来,多一丢丢都不行。
物业维护设备也要花钱,这部分钱谁出?
不少物业公司也有苦衷:它自有产权的供电线路、配电设备需要维护,维护就有成本,供电过程还有损耗……然而,这也不能成为电费加价的理由。至于这些成本怎么办——
北京市发改委价格处
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吉林省物价局
相关共用设施用电、线变损耗、峰谷差等与目录销售电价的价差,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安徽省物价局
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
总之,一切都不是加电价的理由!道理很简单,物业公司提供的是转供电服务,这项服务的价值应该有专门的收费项目,而不应稀里糊涂地加在电费里。(毕竟,转供电主体并没有定价权)
当然,这次通知也明确指出: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放心,供电公司一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收费的。
物业坚持收高价电费,怎么办?
如果您所在小区、写字楼的物业公司对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无动于衷、充耳不闻、死活不改,别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与供电企业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那些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9月,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项工作小组前往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如果你还在饱受转供电高价电费的困扰,价格监管平台电话在这里:12358
相关阅读: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02、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03、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04、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