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区发电权交易意义不容小嘘
近日,江苏与甘肃、新疆等西部省份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权替代交易开始执行。根据协议,2018年5至10月间,江苏将通过减少省内燃煤机组发电的方式消纳西部省份可再生能源,全年交易规模预计4.6亿千瓦时(甘肃3.4亿、新疆1.2亿)。经安全校核,5月成交电量1.74亿千瓦时(甘肃1.29亿、新疆0.45亿),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例成交的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发电权替代交易。
按照国家能源局定义,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将基数电量合同、优先发电合同等合同电量,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搭建的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向其他发电企业进行转让的交易行为。
原则上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由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不应逆向替代。简而言之,就是以大代小、以清洁能源机组代替化石能源机组。
发电权交易早已不是新鲜事儿。
自2014年起,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市场化交易。
不过,现有的交易主要是针对省区内实施的,虽然有些电力交易中心已经建立了跨省区发电权交易平台,但跨省区的发电权交易电量非常少。
而对于促进清洁能源发电消纳而言,跨省区发电权交易的意义远大于省内交易。
1、西电东送优化配置
在化石能源时代,西电东送是国内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如今逐步进入清洁能源发电时代,这种跨地区配置电力的需求依然存在。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水、风、光资源,既可以降低整个电力系统的电煤消耗,又可以促进西部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当前,西电东送主要根据送、受端政府协商确定的中长期框架送电协议来执行,其中包括依据框架送电协议来确定各省级电网公司之间的中长期和年度送电协议。这种计划经济思维主导下诞生的电力调剂方式,并不适用于清洁能源发电。以南方电网经营区为例,其西电东送电量中水电比重很大,受水文气象变化影响,实际执行中往往计划赶不上变化,水火发电矛盾突出:当丰水年水电大发时,为避免弃水,需大幅压缩受端火电开机,导致受端火电年利用小时数骤降,严重影响了这些火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西电东送交易协调机制,科学合理地解决云南与广东、贵州等省份之间的发电权益之争,是关系到西电东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电力市场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大力推动跨省区的发电权交易是最优选择。
2、让电网公司做代理
在计划电量体制下,发电计划电量的分配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考虑因素较多,中间过程很复杂,为了快速推动发电权交易上规模,可以暂不考虑对现有的计划电量分配方式进行变更,而是研究如何有效地促使发电企业在分配完成后将已分配到手的计划电量在发电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省内发电权交易普遍采用发电企业或者发电机组作为交易主体的形式,这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在报价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竞价,体现发电权交易的市场竞争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最终的结算过程,操作相对简单。
在跨省区交易平台上,直接组织发电企业进行发电权交易,能够有效突破跨省区壁垒,形成比较合理的价格信号。同时,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形式使得中间环节减少,开放度提高,很适于大型清洁能源发电或火电基地的电力外送。
然而,发电企业直接参与交易时常常仅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不会综合考虑本省区乃至区域的整体资源配置,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减排。而且在现有竞价平台上,要求不同省区间的发电企业直接进行交易难度较大,跨省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输电费用、网损费用,需要发电企业与各省级电网公司进行结算,现在的结算机制尚不能与这样的交易方式进行很好的衔接。因此,省区间发电权交易暂时不应采用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形式。
作为替代形式,可以由省级电网公司接受发电企业委托进行交易。具体操作方式为,作为出让方的省级电网公司与作为购买方的省级电网公司直接在跨省区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作为出让方的省级电网公司再以挂牌交易等方式向本省区内的发电企业收购电量。
这种代理模式虽然开放性差一些,但可以方便地组织清洁能源发电富裕省区的“三弃”电量,将高耗能、高排放的小火电机组发电指标转让给有剩余发电能力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或低耗能、低排放的大容量火电机组。
鉴于当前西电东送的交易主体就是各省级电网公司,采用电网公司代理模式组织跨省区发电权交易并不存在技术和制度障碍,可以迅速推广应用。未来,当西电东送电力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合约转让与置换机制逐步成熟后,可以再将发电企业作为交易主体,以便更为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