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关键问题解析
自2016年3月《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家先后推动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互联网+”智慧能源等各类示范项目。2017年7月《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国家以园区微网为落脚点,推进建设多能互补、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的新型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目前我国推动能源互联网和各类园区微电网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商业模式、市场机制及关键技术支持。本公众号特邀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刘敦楠副主任担任特约编辑,邀请来自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中电联技经中心、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电力科学院有限公司、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对《办法》中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各类园区微网试点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参考。
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组织编制了《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几个核心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整体结构及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章,从总则、规划建设、并网管理、运行维护、市场交易、政策支持、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提出了32条明确措施,规范微电网建设运行管理,推动建立集中分布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微电网的定义、适用范围、装备构成、系统容量、电压等级、并网形式和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界定范围,并指出《办法》适用于并网型微电网的管理。
第二章为规划建设。明确了微电网的发展规划、无歧视接入、简化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为并网管理。从并网条件、程序、协调等方面明确了微电网项目主业、电网公司、能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与要求。
第四章为运行维护。明确了微电网项目运行、维护以及电力调度方面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为市场交易。明确了微电网承担网内供电服务、内部能源交易的有关要求,并提出以微电网源网荷为整体参与内外部电力交换以及配售侧电力市场的有关措施。
第六章为政策支持。从投资、电价、财金支持等方面,提出激励微电网发展的有关保障政策。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微电网监管方面的工作要求,重点体现对微电网发展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形成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权和施行生效时间,并明确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办法》明确了微电网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1、《办法》支持符合规定的并网型微电网
《办法》仅适用于并网型微电网的管理,不包括独立型微电网。若独立型微电网因发展需要并入电网,成为并网型微电网,则必须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微电网的定义——微型的综合能源系统
《办法》指出微电网定义为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微电网不仅仅是电网建设,还包括微网内的源、网、荷、储,调控保护及交易决策等一二次系统的建设。因此,微电网本身是一个多能互补的、高度信息化智能化、终端一体化供应的微型综合能源系统。
3、微型、清洁、自治、友好是并网型微电网的基本特征和认定标准
微电网微型、清洁、自治、友好四个基本特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限定电压等级和系统规模。很多讨论认为微电网对于35kV和20MW的限制偏小,希望放大规模。首先,从管理角度上说,根据增量配电网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的电压等级是110kV线路,微电网比配电网低一个电压等级,是合理的;其二,发展微电网一个重要目标是因地制宜的开展分布式能源利用,促进就地消纳,而110kV电压等级的经济输电距离为100公里左右,远超就地消纳所需的空间范围,因此35kV以下的规定,对于微电网的空间范围来讲是合理的。
二、是可再生能源的“高比例”和能源综合利用的“高效率”是微电网的必备属性。微电网的清洁属性电源指可再生能源50%以上,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这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在城市、开发区、村镇,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机装机容量达到负荷50%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当地有足够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同时又有空间来安装相应的设备。若是建设冷热电三联供的分布式燃机,则需要当地有足够的冷、热负荷,并与电负荷有较好的匹配性,才能达到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
三、是厘清微电网与分布式发电的区别。分布式发电是以电源形式和电网连接,而微电网则以网间电力电量交换的形式接入电网,必须拥有用电负荷和配用电设施,微电网具备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办法》中设定“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是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微电网的受入、送出和互动电量的交换需求提出的,可以有效限制微电网内的分布式电源无序超规模发展,也可以避免出现单纯只有用电负荷而无法自平衡的情况,同时鼓励储能装置等在微电网的应用,提升微电网的自主调控能力。
四、是体现微电网与电网、用户间的互动。对电网,微电网通过调度运行管理,对电源、负荷和储能协同控制,实现与电网之间的友好功率交换,实现对电网的无功支撑和电压支撑,并提供调峰、负荷侧响应、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地区应急电源,为地区电网提供必要支持。对用户,微电网通过先进的电子技术和控制系统,向用户提供持续能源供给,并为用户提供需求侧管理等定制化服务,促进能源梯级利用,降低用户的用能成本。
三、《办法》明确了微电网项目各主体的权责,规范了管理流程
1、微电网相关各方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网并网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并网管理工作
各地能监办:对微电网运营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微电网项目纳入地区配电网规划,负责项目审批、并网管理,负责建立考评机制
电网企业:负责为微电网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服务、承担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网项目;同时,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配电设施、用户也可由不同投资主体构成
运营主体:微电网应一体化运营,主体唯一。微电网内应达成长期用能协议。微电网项目实现独立核算。微电网以整体形式实现与电网的网间电力电量交换,对内部的源-网-荷优化,实现自我控制和离网自治管理。
2、并网型微电网项目的审批程序将大大简化
由于微电网组成多样,包含电源、电网以及储能项目等,审批程序、层级不一,如分布式光伏是备案制,配电设施、小型水电、风电由地市级核准,气电、热电项目由省级核准。因此,以往微电网项目的审批流程十分繁琐、涉及众多部门,审批周期较长。
《办法》在编制过程中着力解决以上问题,提出“根据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等有关工作要求,各级能源管理部门简化微电网项目审批程序”,推动各单位因地制宜予以简化;同时要求“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微电网系统源网荷的运营委托协议、承诺用户情况等,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微电网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予以公示,享有微电网的权利与相关政策支持。”
四、并网型微电网的新型运营模式和政策支撑
1、微电网的多元化投资与一体化运营
微电网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网项目;同时,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配电设施、用户也可由不同投资主体构成,但微电网内应达成长期用能协议。微电网项目实现独立核算。
微电网应一体化运营,但主体唯一。微电网以整体形式(独立运营主体)实现与电网的网间电力电量交换,并利用储能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对内部的源-网-荷优化,实现自我控制和离网自治管理。
2、鼓励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
为推动微电网现阶段的发展,《办法》提出微电网(含网源荷)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微电网运营主体形式作为独立的电力市场主体,参与售电业务,并提出了相应的内外部交易办法,更为简单、有效,也更具操作性。
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中,也已经为微电网作为整体参与配电业务预留了空间,提出“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即微电网业主可以投资相关供电线路建设。
3、新政策机制将保障并网微电网的投资回报
在政策支持上,《办法》充分利用现有配电网、智能电网以及新能源项目等政策支持,提出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绿债、票据直接融资;研究分时电价以及微电网与外部电网进行电量交换的价格机制。探索可中断负荷调峰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减免部分备用容量费等。
责任编辑:沧海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