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读后

2017-01-13 08:36:15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在年末辞旧迎新、电力市场关闸休整之际,忽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雄文出炉,如见冬日暖阳,不但感受到了热度,也指明了方向。之前也学习了谷峰、谷平及叶岷、荆朝霞等老师的
在年末辞旧迎新、电力市场关闸休整之际,忽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雄文出炉,如见冬日暖阳,不但感受到了热度,也指明了方向。之前也学习了谷峰、谷平及叶岷、荆朝霞等老师的解读,深受教益。不揣冒昧,现将我的学习心得梳理汇报如下,限于水平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微信号:EMRI_WeCanFly  作者:孔华东)
 
一、重要意义:厘清方向,拨云见日
 
当下,各地电改在争论和迷惘中进入年终盘点。在这多数市场主体或保持观望或深陷战场、各地都面临电改下一步何去何从的关键当口,基本规则系统化地以顶层设计的体系架构勾勒出了一个法度严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从市场成员及其权责边界、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定位和发展、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发用电计划及交易时序安排、安全校核及交易执行、偏差电量处理、辅助服务、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等角度完整地给出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能量、信息及管理全景视图。基本规则的出台给陷入迷惘中的市场主体们厘清了电改下一步发展方向。
 
复盘推演能源局发文脉络,不难发现早在2015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即以综合司名义低调发布《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份奠基性质的文件征求意见,这三份文件分别聚焦以现货为归依和结论的电力市场基本规则、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监管规则三个支点进行了顶层设计。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三份奠基性质的文件并没有落地。
 
然而,所谓无招胜有招,回头看看,这竟然不失为一个高明的策略。在这段顶层设计没有明确的时间里,各省(自治区)和试点单位纷纷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改革盘算推进各地电改进程,取得了调动社会积极性、完成电改社会启蒙、初步释放改革红利等可喜进步,一些被动落后地区也纷纷跟进形势或主动或被动地出来亮相走两步。当然目前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方向、改革的底线、改革的目的、改革的进程依然未能广泛地达成共识,期待十九大的春风催生新动力。
 
在2016年的最后一个月末,《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终于在万众瞩目下出台,虽然与其同期征求意见的另外两份奠基性质文件没有发布,但是环顾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能源局已有通盘考虑。只不过限于改革的共识水平、复杂的央地关系以及利益博弈广泛而深刻的存在,只能“其辞若有憾焉”先抛出最具共识基础和实施基础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但仅此也足以拨开迷雾、指明方向了。
 
二、深度研读:隐而未发的和力透纸背的
 
(一)基本规则以中长期交易的名义出台,实则为现货市场建设打下伏笔,而非割裂中长期交易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更非如某些地区所实施的把直接交易等部分市场交易形式等同于电力市场。相反,基本规则从文章逻辑和文字表述都为现货市场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文件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指出了中长期交易和现货市场之间的关系和定位,第二条随即明确了何时开展现货市场建设。
 
“第一条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二)关于“市场成员”的定义背后含意深刻。表面上看来两层含义:一是市场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界面虽有不同,但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是定义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和其他主体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其实点出了交易独立和调度独立的基本原则。
 
不妨再回顾2015年底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原文“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此次,基本规则有意略去了市场交易主体、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种分类表述而平等地罗列其为市场主体“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背后深意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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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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