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新思维】破售电僵局,亟待完善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
2021年10月,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1439号文”)的印发,明确了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的改革内容,要求各地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紧随其后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809号文”)则对代理购电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的落地核算规则,并且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至今已三月有余,从整体情况来看,多个省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低于月度出清价格,一方面给售电公司开发工商业电力用户带来了很大阻力,另一方面也有悖于“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的改革政策初衷,最近在业界引发了一些争议。从整体来看,更不是政府、电网、售电等相关方期望的结果。究其原因虽然是方方面面,但仔细研究政策并观察事物的发展过程却发现,在本次电价改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了“达克效应”现象。因此,亟待厘清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打破目前僵局!
在此郑重声明:本文只出于对事物本源的好奇与研究,并无任何不良意图!
达克效应是指有些人在欠考虑的基础上得出错误结论,但是无法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这些人沉浸在自我营造的虚幻的优势之中,却无法客观评价他人的能力。---摘自于百度百科。
达克效应也称邓宁-克鲁格效应,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如下图所示:
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发现了人类的“达克效应”现象。《庄子》中有个故事:南海之王叫“倏”,北海之王叫“忽”,中央之王叫“浑沌”,浑沌对倏和忽很好,倏和忽想报答浑沌,他们觉得大家都有七窍,但浑沌没有,就为浑沌凿七窍,每天凿一个,七天后,七窍凿出来了,浑沌也死了。
《庄子》中的这个故事比西方人发现“达克效应”早了二千三、四百年,说明“达克效应”在人类社会中“源远流长”的普遍存在,应属于人类认知偏差的本源问题。那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达克效应”是怎样发生的呢?咱们还得从头捋一捋。
2021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1439号文,明确了“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的改革内容。其中要求: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并且在“保障措施”的最后强调: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政策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微博、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上的业界大咖们纷纷发声,点赞的、担忧的、欢欣鼓舞的等等,总之说什么的都有,好像过节了一样。我也凑了个热闹,但是处于职业习惯,写了一篇名为《目录电价“天花板”掀开后,对电力营销系统的影响》(详情点击链接查看)的文章,目的是分享给政策落地最前线的同行们,以期有所帮助,30余年码龄的我深知,这么短时间让1439号文平稳落地,是软件产品经理和码农们的又一场噩梦。互联网真是个好东西,短短的一周左右,业界的各种推理、猜测以至于对电网公司的管控建议等等越吵越烈,于是我又写了一篇名为《取消目录销售电价,电网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详情点击链接查看)的稿子,目的是提醒一下,电网公司是“管住中间”的对象,同样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机遇,甚至更难。
果然,2021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809号文,主要是“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换而言之,应该是要求电网企业如何代理购电,也可视为1439号文关于代理购电的落地细则。文件最后强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委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完善。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809号文中,通过“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以及“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等交易约束和损益安排,完全改变并且框定了电网企业的营收模式,即:输配电价。你没看错,电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瞬间由售电商变身为“送电”的快递小哥。对于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文件要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至此,本轮电价改革在政策层面上,通过1439号文以及配套的809号文基本告一段落,后面就是各省根据政策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如何落地实施了。
电网既然是企业,自然也得谋生存、求发展,代理购电工作必然需要持续的各项成本来支撑。因此,针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否可以收取“代理费用”问题,成为落地实施过程中业界大咖们又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业界大咖们狂轰滥炸的烘托下,果不其然,因在七年多的电力体制改革历程中,“天下苦秦久矣”而导致不可以收“代理费用”的声音一度占了上风。各省的政策落地执行文件也迟迟不见动静......终于“头羊”出现了,某省的政策落地文件发布了,文件中明确: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X网X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从这种行文格式来看,个人感觉五味杂陈,深知电网企业的不易,为什么会这样?你懂得!好在无论如何终于可以落地了,代理费用事儿小,电价体系事儿大,关键时刻也反应出电网企业的担当,况且809号文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随之,在羊群效应的驱使下,各省纷纷效仿“头羊”陆续发布文件,开始按计划要求落实本次电价改革政策。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保底供电服务主体的选定和操作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研究。一方面指定第三方有实力的售电公司来保底是否符合政策?另一方面有些省份对保底服务的购电价格约束也值得探讨和研究。中发〔2015〕9号文件重点任务17“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中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市场化的商业经营有其自身的本质规律,人类社会发展从宏观上来看是由两股力量来驱动的,即: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市场力量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和调节,但不可以用行政力量替代或充当市场力量,以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所以政府才有了“放管服”。本次电价改革是从行政走向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行为,目标形态是市场,理应由市场力量来驱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本质是市场行为,输配电属于行政管制类的“管住中间”范畴,因此,两类成本在核算原则方面不应予以混淆,更不能交叉摊销,以规避“合成谬误”。电网企业“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虽然事出有因,但是隐含的却是用输配电价收入摊销了代理购电的成本。因此,必然导致代理购电价格的降低,自然就会出现本文开始时所描述的现状。换个角度看,售电公司也是代理购电服务,他的代理购电成本谁来摊销呢?
综上所述,代理购电实施至今,出现前文所述代理购电价格低于售电价格的尴尬局面,是达克效应的必然结果。争议归争议,不必纠结,厘清代理购电的价格形成机制,病痛自然痊愈。
根据我国本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要求,个人认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在理论上应该具有长效性,因为电网企业“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的中央文件精神早已明确,至于今后是否继续称之为“代理购电”,还是依据保底供电要求重新命名,不得而知。
纵观我国历史,二千五百多年前,李悝建立的丰年避免伤农灾年避免伤民的“平籴法”,其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我国现今的民生基础行业市场化改革,其中也包括电力能源。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在粮食、金融等民生基础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都是央企、国企作为核心中坚力量来确保国家粮食、金融安全,默默地承担着平籴市场的社会责任。处于电力行业关键枢纽位置的电网企业,今后势必要担负起电力市场的平籴责任,以确保国家电力能源安全和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因此,遵循电力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由政府统筹电网企业调节且具有平籴电力市场功能的代理购电定价机制,势在必行!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王显龙)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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