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新思维十四】增量配电,务必高度重视“核定配电价格”工作
【电改新思维十四】 增量配电,务必高度重视“核定配电价格”工作
【篇首语】谚语有云,开弓没有回头箭。“核定配电价格”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中,就是那最为关键的“开弓”时刻。项目建设阶段就好比是在造弓造箭,核定配电价格就象是开弓放箭,是决策要不要投运的关键环节,弓一开一放,投运了,开票收费了,这箭也就射出去了,就必须一直做下去,好了还好,不好也得硬着头皮挺着。增量配电项目投运后,虽然还有调整的可能和机会,但是主动权和控制权已经不在自己的手里。如果单从市场规则来看,就得看企业的造化了,能生存的生存,能发展的发展,活不下来就得破产。
从已投运的试点项目运营现状来看,大多数试点项目的弓,开的有点草率,放得有点鲁莽。特别是今年开始实行新核定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工商业用电全面放开以后,配电网运营者们可谓是苟延残喘、苦不堪言。就这么一点点市场上常识性的风吹草动,竟然造成这么大的影响,可见我们配电网运营者对“开弓”这件事情的关注程度严重不足。那么,我们配电网运营者如何做好“开弓”这件事情,才能使自己减少经营风险并达成稳健经营、有序发展、行稳致远的目标呢?下面我们从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视角,来分析探讨一下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核定配电价格,配电价格核定的政策导向是什么,以供增量配电改革探路者们参考。
增量配电必须高度重视核定配电价格
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使企业面向用户和市场,充分利用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源自于百度百科。
从企业经营管理上看,社会对于增量配电的需要,决定着增量配电企业的整体定位,并非是你以为的干啥就是干啥,运营者必须准确回答出企业的“灵魂三问”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和实际行动。我曾经与很多增量配电从业者闲聊过类似话题,几乎都是“卖电”的答案,这更加说明了从业者们不重视核定配电价格的原因,反而把企业经营惨淡的主要原因归结到销售电价“倒挂”上面。殊不知,社会对增量配电的主要需要不是“卖电”而是“送电”和普遍服务与保底服务,这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已经非常明确。通俗点说,增量配电是电力能源的“快递小哥”,你最关心的应该是快递价格而不是货品价格。 因此,配电价格才是运营者们重点关注的生存之本,“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配电价格核定规则掌握着运营者们的生死命门!
从企业财务管理上看,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来规范设置企业财务的会计科目,增量配电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原则上只允许设置配电收入、普遍供电服务收入和保底供电服务收入等三类明细科目或子科目,不可以设置市场化售电收入明细科目。如果运营者打算开展市场化售电业务,那么必须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完售电公司准入的相关手续。才可以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的要求,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市场化售电收入明细科目。因此,市场化售电在财务管理视角,是企业可有可无的业务收入。
综上所述,增量配电企业的生存之本,源自于配电业务收入,配电价格核定是决定配电业务收入多少和企业运营盈亏的根基。市场化售电收入是售电公司的主营业务,对于配电运营者来说,充其量也只能是个非必要的补充,无关企业生存之本。因此,增量配电必须高度重视核定配电价格工作。
配电价格核定正处于艰难的政策导向性探索期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我国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所特有的新生事物,国外无此先例,是立足“存量保稳定,增量觅革新”稳健的电改措施,需要在试点项目实践过程中,通过快速的政策指导进行不断的调整、优化和完善,最终完成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过程。配电价格核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目前还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处于探索研究和实践验证的初级阶段。这就需要广大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单位,发挥一线工作实践优势,勇于担当,积极主动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探索研究和实践验证,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前进和我国配电业务市场化、法制化建设,促进配电市场稳健高效、科学合理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是配电价格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了方便阅读,我们根据文件精神梳理了配电价格的管理流程如下图一:
图一:配电价格管理流程图
首先,《指导意见》在管理权限上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配电网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规则,加快推进配电价格改革工作。”,也就是说,配电价格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配电价格管理规则和成本监审规则,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指导意见》在定价方法上提出的整体要求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也就是说,在定价方法和核定配电价格上并非是大一统的硬性要求,允许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优化和完善。
第三,《指导意见》在执行配电价格上明确:“配电网企业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也就是说,负荷率等因素参与配电价格管理,是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的政策支持方向。 第四,《指导意见》在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制度中明确:“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也就是说,核定执行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可以按照管理流程进行调整的,调整的前提是实际成本差异过大,这就要求各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要精准且有足够的说服力。
此外,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配电价格方面也在尝试着点的突破与优化,以支持和助力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例如:广东省的“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配电成本的影响”、“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贵州省的“为方便电费结算,支持配电网发展,配电网支付给省级电网的电度电价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执行,基本电费统一折算为每千瓦时3.2分钱。”,云南省的“保底供电价格由电力用户相应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销售目录电度电价的1.2至2倍、基本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等等。
综上所述,配电价格管理还处在政策导向性探索的初级阶段,既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就需要各试点单位勇敢的下水去探索与实践。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不断进步。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推动配电业务改革的进程。
电力体制改革的价格体系亟待框架性的顶层设计
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体制的重构和基于新体制的机制建立,当前,发电、交易、输电、配电、售电、用电等新型市场化体制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完成,体制重构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各类市场主体逐步进入状态。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从而导致各类市场主体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这样或那样的困惑,新生类市场主体举步维艰,旧有的市场主体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亟待构建权利义务对等明确的管理机制和责任利益平衡清晰的价格机制,来激活市场及市场主体活力。为了更加快速的推动改革进程,必要的框架性顶层设计,可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结语: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作者系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大云网电改观察专栏作者 王显龙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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