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新思维十三】 增量配电,亟待建立健全销售价格体系
【电改新思维十三】 增量配电,亟待建立健全销售价格体系
【篇首语】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其中第二项义务强调,配电网运营者应“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那么,什么是保底供电服务什么又是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与电力销售价格有怎样的关系?国外市场化销售价格又是个什么情况?我国的销售价格体系现状如何?将来会是啥样?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探讨探讨。
什么是电力普遍服务
电力普遍服务是指由国家制定政策,由电力经营企业具体实施,确保所有用户都能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可靠的、持续的基本电力服务。从商业视角来看,就电力普遍服务本身,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赔钱的买卖,这有悖于电力供应的自然规律和商业逻辑,所以,全球实施电力普遍服务的国家寥寥无几。非常幸运的是,我国对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实施电力普遍服务,因此,14亿中国人获得电力服务的幸福感应该爆棚。很多年前国家开展的N个“村村通”工程中,电力就是先锋官,没了电力,手机、宽带、电视等等都是摆设,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实施电力普遍服务关键在于要明确其责任主体及其义务,提供持久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和相对应的保障机制。
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电力普遍服务由电网和配电网运营者负责,通过分类用户间的“交叉补贴”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平时大家看到的工商业电价比居民电价贵就是这个原因了,工商业用户补贴了居民。
什么是保底供电服务
保底供电服务是电力供应市场化的产物,是一种市场机制失灵或者存在缺陷时保障用户有电可用的救济和救急措施。用电力市场化的语言来说,保底供电的意思是:当具有选择权的用户在电力市场中,因放弃选择权、原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找到售电商供电时,应由一家供电商承担最终供电责任,这家供电商被称为保底供电商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通俗点说,就是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出现问题或是不愿意参与市场交易时,贵贱总会有持续的电力可用,不至于停电停产,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我国明确规定,保底供电服务由电网和配电网运营者负责。
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与销售价格的关系
普遍服务的销售价格。是由国家制定的政策性价格,属于强制性价格管制行为,多数都带有针对某些类别用户的补贴或称为福利性质的商品定价机制,一般不遵循市场化商品的定价机制,是社会统筹管理和市场治理的一种特殊定价行为。随着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市场化进程的逐渐完善,普遍服务的用户对象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少,但个人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不会消失,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会发生变化。
保底供电服务的销售价格。理论上应该是由市场供需关系来决定,但是由于电力商品在流通环节的自然垄断属性,我国确定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市场化价格机制。中间的输电价格、配电价格,从整体发展方向上明确为“准许收入法”的管制类定价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一定周期和规则进行监审、调整和发布,按最高限价执行落地,输配电网运营者可在此最高限价下,自主裁决实施价格。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交易价、输电价、配电价和政策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轮电改提出的配电网投资收益权与运营收益权分离的主张,未来可能会推动配电网运营收益权的市场化竞争,以挖掘配电网运营环节规模化经营的效率和潜力。
国外市场化销售价格体系简析
市场化销售价格体系。国外电力市场化做得相对完善的国家有很多,但是基本上少有“普遍服务”的电力销售价格,在此无从表述。国外的保底供电服务主要划分为“默认供电”和“应急供电”两种销售价格。其中,默认供电销售价格,是针对没有签订市场合同的用户而设置的用电结算价格;应急供电销售价格是针对签订了市场合同的用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法继续履行并完成合同时而设置的“市场失灵”用电结算价格。
销售价格形成机制。国外的保底供电,主要是对用户用电可靠性的一种制度性保障。保底供电的电力购入价格,由电力批发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决定;保底供电的销售价格是基于“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合理成本中统筹考虑了保底供电突发性、偶然性等不确定因素的“备用资源”成本,从而,保底供电销售价格,整体上略高于一般性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的电力销售价格,这也给独立售电公司腾出了一点儿价差空间。因此,多数国家都以保底供电价格作为市场报价的重要参照价格。由此看来,国外的保底供电不是“福利性低价供电”也不是“惩罚性高价供电”。
履行保底供电的市场主体。市场化的电力供应商、电力零售商均可履行保底供电业务。有些国家是政府按地域指定保底供电商,有些国家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和更换保底供电商。
销售价格现状简述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的电力销售价格还没有区分并建立保底供电价格机制。还是在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分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的政策性价格,一般也称其为销售目录电价,基本上未区分并建立明确的保底供电价格。具备参与市场交易条件而没有签订市场交易合同的用户,绝大多数继续执行销售目录电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出电力市场用户执行保底供电价格的通知》中,明确了“对无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保底供电价格”,同时还明确了保底供电价格构成及相关的核定、调整规则等。虽然这已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从具体的执行对象、核定规则以及调整机制等细节方面来看,距离保底供电价格的体系化建设,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销售价格体系框架性设计探讨
现代社会,电力能源是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源动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了电力普遍服务在电力销售价格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电力普遍服务是国家希望通过实施相关政策让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电力服务。因此,在我国电力销售价格体系中,首先要区分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价格,普遍服务归属于政策性定价机制,保底供电归属于市场化定价机制。我国电力销售价格体系框架设计如下图一:
图一:电力销售价格体系框架设计示意图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电力销售价格体系,是价格机制改革与重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与输配电价、上网电价等密不可分的整体性价格联动机制。因此,理顺电力价格体系及其价格形成机制,应从“发、输、配、售、用”五大环节整体层面来综合考量,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需求驱动、源头治理、科学导向的原则,从用户需求侧开始,探索构建价格模型并平稳衔接现行价格政策,延着电力供需价值链反向溯源逐层梳理整治。抓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大好时机,勇于实践完善,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果。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写在最后] 推进电力普遍服务的难点在于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来源和坚实的技术管理支撑。同时,实施电力普遍服务的关键是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可持续发展机制,要明确责任主体及其义务,提供持久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电力普遍服务作为电力工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实施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和途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能够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正确定义电力普遍服务、科学认识电力普遍服务的内涵是电力普遍服务研究的首要话题。电力普遍服务是指国家希望通过实施相关的法律来缩小全体公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让每个人都可以以合理的价格来获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电力服务。---源自于百度百科。
——作者系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大云网电改观察专栏作者 王显龙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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