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新思维 八】 增量配电网电力营销将步入电力零售交易管理模式
电力营销系统是增量配电网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之一。然而,从目前已投运的增量配电项目来看,人们基本上不是很重视“电力营销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这将为今后配电网企业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埋下隐患。基于多年在电力营销系统建设的需求调研、规划设计、研发测试和交付运维等方面的经验积累,我们对电力营销形成了一定的认知。本文纵观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对电力营销系统演变和发展进行简要介绍。同时,结合本轮电力体制改革赋予增量配电网的使命及其业务发展趋势,勾勒出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系统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框架。
电力营销系统的核心基础是供需双方的账户和账单
商业的本质是发现需求、创造价值、传递价值、满足需求和获得回报,其核心基础是创造价值、传递价值、获得回报。整个过程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务流和体验流所构成,最终完成价值交换,也称商品交易。简单的说,电力营销系统就是对电力商品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信息化管理工具。电力商品供需双方的市场主体,在电力营销系统中一般以“账户”来描述,每次交易的数量、单价、费用、支付等以账单来描述。各市场主体的职能划分,就象盖房子的地基一样决定着电力营销系统的业务框架(房子的格局)。因此,只有对增量配电各市场主体职能划分的详细分析,才能勾勒出合理通畅的业务框架,才能规划、设计、研发出得心应手的信息化支撑工具,规避信息系统建设的风险。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按照供需价值链职能重组的阶段划分
电力供需,是由发、输、配、供(售)、用组成的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性质的价值链。按照电力供需价值链市场主体的职能划分与重组,可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发输配供一体化阶段(供用模式)。以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为分界点,以前都是发输配供一体化阶段,属于供用模式。期间虽然也经过了集资办电、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部等系列的电力改革,但是,究其商业价值链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职能划分和重组,发输配供都是由一个市场主体来完成,市场主体只有供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两类,即:供电、用户。那个时候的信息化支撑工具叫供用电管理系统,不叫电力营销系统。
二是厂网分离阶段(营销模式)。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组建了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发电侧从发输配供一体化市场主体中拆分成独立的市场主体,输配供组建成电网公司,市场主体由两类职能划分重组成三类,即:发电、电网、用户。电网通过统购统销电力为用户供给电力、提供服务,商业上归属于发现需求、传递价值、满足需求和获得回报的贸易服务,电力行业步入了营销模式。自此,开始逐步淘汰供用电管理系统,重构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在业务框架方面,增加了购电板块,强化了用电管理、线损管理、费控管理、资金管理等提质增效模块,拓展了服务渠道。
三是发输配售分离阶段(零售模式)。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后,本着“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总体思路,组建了电力交易中心和售电公司两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由三类职能划分重组成五类,即:发电、电网、用户、交易、售电。在此基础上,2016年12月启动了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输配分离”的探索,电力市场化改革又增加了一个“配电”市场主体。至此,市场主体拆分重组成六类,即:发电、交易、电网、配电、售电、用户。增量配电和售电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完成与发电厂(创造价值)的电力商品采购;配电网接入上一级电网(输电)打通电力通道并将电力配送给终端用户(完成价值传递);终端用户可以选择售电公司的电力产品和服务,也可以选择增量配电的电力产品和服务,当售电公司不能为终端用户提供电力产品和服务时,增量配电必须为终端用户提供“保底”的电力产品和服务;最后,由增量配电负责提供报装、抄表、计费、收费等日常运营服务,从终端用户那里回收电费资金获得“价值回报”,并完成商品交易的闭环结算。另外,随着“源-网-荷-储”一体化互动调控的推出,分布式电源和储能将导致市场主体职能的交叉,例如:终端用户的屋顶光伏或储能设施,致使终端用户既是电力的消费者也是电力的生产者。因此,增量配电企业的信息化支撑工具,将由支撑三类市场主体的统购统销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升级或重构为支撑六类市场主体的电力营销零售交易管理系统。电力行业的配电侧开启了市场化的零售交易模式,是电力商品交易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关键枢纽。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供需价值链市场主体职能重组历程如下图一:
图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供需价值链市场主体职能重组历程示意图
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系统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框架
系统的组织形式。新形式下的电力供需双方构成了“多对一”的市场化竞争性主体关系,这就使得各电力供给方与电力用户之间的交互界面扁平化上升并且更贴近用户(市场化的客户需求导向),换句话说,客户将从原有的电力营销系统中抽象出来,形成独立部署的电力营销零售交易系统(客户信息系统),以达成客户需求驱动和各供给市场主体(供应商)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和互操作。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的作业管理和企业内部协同功能下沉,并且更加贴近企业个性化的经营文化。然后通过电力营销零售交易系统开放的标准API,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的组织形式如下图二:
图二: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组织形式示意图
系统的业务框架。随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厂网分离、输配分离、配售分离、批发零售分离的电力市场化整体格局已基本形成,新形式下升级或重构电力营销系统已是必然。打造以电力营销零售交易系统为枢纽,多个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应用系统基于标准API相互连接、互联互通,本着“用户思维”,围绕电力终端用户,在电力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发挥“互联网+”的整合连接优势,延伸挖掘泛化服务产品,创新商业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共同构成能源互联网数字化生态体系已成趋势。用户思维里的“用户”,主要是指电力用户、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三个方面。
电力用户:一是以满足电力用户对电力能源产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为宗旨,构建电力能源产品的电力超市和服务商城。二是以方便电力用户查缴账单、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快速获取能源服务为宗旨,打造一网通办、一站办结、一键查缴。
政府治理:从市场规范治理角度,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为宗旨,达成数字化、全在线科学治理。
企业经营:充分尊重发电、交易、电网、配电、售电等各企业经营文化的个性化需求,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率、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和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变革需求为宗旨,构建标准化、精细化、场景化的互联API,促进生态发展。
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管理系统业务框架如下图三:
图三: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管理系统业务框架示意图
综上所述,增量配电网电力营销即将步入零售交易管理模式,面对新的复杂的电力市场主体关系,如何组织和建设信息化支撑工具,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力市场化已经比较成熟,其电力营销的CIS国际标准业务框架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与欧美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国情、大环境和东西方文化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完全的拿来主义会有很大的风险。切记以往的教训!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作者系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大云网电改观察专栏作者 王显龙)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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