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 是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的核心诉求
导读: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是能源革命的核心内容。作为我国现存的最大电力供应主体,煤电承担着能源安全和电力稳定的双重责任,但其价值却得不到相匹配的回报。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ID:zhonglv_lawfirm 作者:梁晋阳)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推进电力机构独立规范运行,保障包括煤电在内的电力市场主体的权利,是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的核心诉求。
2020年2月24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电力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对此,中吕律师事务所电力与能源建设投资部通过本文就《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具体解读。
1厘清各机构的职能定位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管理,配合调度机构组织现货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规范的电力交易服务。
调度机构:电网运行的指挥中心,依法行使生产指挥权,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经济运行。
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各类交易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纠正交易机构不规范行为。
在明确各机构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要求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健全信息交换机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数据共享机制,利用统一交易系统平台,共同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充分考虑电力网架结构、安全供电标准、调度运行体系等实际情况,基于安全约束条件组织电力交易,切实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解读:根据《实施意见》,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各有侧重,简单来说,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市场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服务,调度机构负责电网安全生产运行、落实交易结果,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交易规则、监督管理交易行为,各个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共同实现电力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交易。
在接下来的电力改革中,需要关注《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机制如何建立健全,是否能在实践中切实运行,从而实现各个机构的有效配合。
2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
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和跨省区交易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区域性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方面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易细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交易机构在基本规则框架下起草,由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明确交易规则和细则批准实施后,电力交易机构仅可以结合业务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的建议而无权对交易规则和细则进行变更。
解读:《实施意见》明确了电力交易规则的制定程序,将电力交易规则的制定权限定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电力交易机构仅可以对交易规则提出完善的建议。
《实施意见》在“加强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部分明确“交易机构应有针对性地指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电力交易履约监管”,但是没有对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性质和效力进行明确,因此电力交易机构改革中需要对于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性质、效力进行进一步明确,或者应当根据实践反馈考虑是否将电力交易机构纳入电力交易规则的制定主体。
3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运行
(一)《实施意见》明确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2020 年上半年,北京、广州 2 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 80% 以下,2020 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 50%以下,而且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应当健全党建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实施意见》明确要规范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方面应当推动市场化选聘;资产管理方面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划转、借用、租赁等方式明细资产管理关系;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定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解读:保证电力交易机构与各市场主体运作,是实现市场公开透明运作的前提保障,无论是《实施意见》限定的股改时间,还是要求规范电力交易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均是为了实现电力交易机构市场化运行,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健全党建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
电力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改革涉及到股权、人员、资产、财务等多方面变革,如何妥善处理改革中涉及的各项问题,如何衔接现有市场建设和交易机构改革,在《实施意见》限定的时间前完成股改,各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各地电力交易机构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另外,《实施意见》虽然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的股份制改造目标,为降低电网企业持股比例,硬性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2020 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 50%以下”,但是实践中的情形千变万化,实现电网公司持股比例的降低不等于实现公司法人治理、保证电力机构独立运行。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重视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专业化监管制度,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督密切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电力交易机构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交易履约监管。
解读:《实施意见》明确要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现综合监管,确保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交易业务,这也对电力交易机构的内控管理和交易组织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设置合理路径,逐步提高自身的独立性与规范性。
梁晋阳 律师
电力与能源建设投资部;法学硕士。致力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与实务,擅长股权架构、股权转让、公司投资并购等法律事务。
原标题:能言法语 | 煤电企业:是诉求回应,更是解困之策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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