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提速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2019-01-18 14:20:29 证券日报 作者:刘伟杰  点击量: 评论 (0)
通知要求,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对此,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郭晓蓓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新电改”9号文放开社会资本对增量配电网投资后,增量配电业务已历经3批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企业成立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售电公司),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和窗口期,通过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充分利用国家电改政策,通过盘活企业现有配电网存量资产,争取获得配电网运营权,最大限度释放电改红利,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努力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

去年三月,《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台,在范围、规划、避免重复投资、电网企业参与试点、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了一定的突破,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进行松绑。

中资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郑后成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通知的下发,明确界定了增量配电网并与电网之间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通知提出,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照《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并且,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郭晓蓓还指出,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从此增量配电网将“告别用户身份”,成为与电网具备同等权利的电网企业,调动了增量配电网的积极性,彰显了国家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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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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