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新通知“30条”的八大亮点

2019-01-15 14:10:15 深度能源观察 作者:马建胜  点击量: 评论 (0)
1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本文梳理了通知的八大亮点,供大家参考。

1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本文梳理了通知的八大亮点,供大家参考。

1、原文:

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解读:

传统电网企业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可以划入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2、原文:

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解读:

此条规定在2018年3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有提及,但是征求意见稿最终没有正式出台,这次终于明确下来。

3、原文:

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绐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解读:

目前,全国有不少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绐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将是增量配电改革的重要领域。

4、原文: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解读:

220(330)千伏变电设施和线路属于增量配电网可实施的电压等级,而且功能上,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5、原文:

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考虑“多规合一”的需要,经授权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为履行。

解读:

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今后可以有权利编制试点项目规划了,这是权力的进一步下放。进步很大。

6、原文:

在规划编制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重复建设辨识环节,辨识论证应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增长潜力、电网安全、通遒资源,以及现有配电项目的改扩建条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开展,辨识论证的方法、计算过程和结论要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在规划评审阶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方案中的重复建设辨识论证开展评估,并给出明确意见。

解读: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重复建设,终于有了可操作的手段和履行部门。

7、原文:

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为满足新增用户用电需求,经地方政府批复后可由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并委托有能力企业运行维护。

解读:

此条可以称得上是本通知最大的亮点了。目前,全国很多已经获批试点的项目,由于种种原因,业主一直确定不下来,而重要工业用户又着急开工建设,需要电力配套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以后地方政府可以先行指定一家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了。而且对企业身份和资质能力等未做限制,门槛不高。

8、原文: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解读: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以后会越来越容易,会有更多的项目获得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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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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