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主要职能与组织形式分析

2017-02-13 20:39:1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推进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加快


交易机构的“相对性”体现在:一是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二是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三是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四是没有明确交易业务中日前交易的职能归属,而是根据实践逐步明确和规范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三、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及主要职能
 
(一)关于定位。根据《实施意见》,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可向市场主体收取合理的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持正常的交易和运营成本支出。
 
(二)关于职能。《实施意见》明确了交易机构的三大职能:一是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二是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三是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四、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从文件内容看,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三选一的题目,设立三种模式给下一步组建工作提供了多项选择,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空间。
 
从更有利于电力市场化的角度,建议采用公司制。一是公司制更符合我国改革方向。今年以来,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一系列部署中提到,鼓励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二是从国际和国内各类交易机构(包括证券类、期货类、环境类、资源类等)的发展情况看,采用公司制更加符合交易机构的发展趋势;三是从能源行业看,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也是采用公司制,具有实际借鉴意义。
 
在现货试点地区,可以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的交易机构,这种股权多元化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建立对现货市场公平规范交易的信心。当然,任何一种形式都有它的优势和劣势,具体的操作方式还是要根据我国实际,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出最佳模式。
 
五、关于市场管理委员会
 
市场管理委员会是本次文件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提出,“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可以看出,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类似股东大会,但又不完全一样,委员会由各市场主体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交易机构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通过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但各市场主体没有股权分红。市场管理委员应是非常设机构,而且不论交易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促进交易机构公平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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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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