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售电公司的风险分析

2016-11-18 09:59:32 德衡律师集团 作者:李洁 王洁茹  点击量: 评论 (0)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电改9号文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


(1)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农村林木、房屋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如电磁环境侵权纠纷);
 
(2)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及空间通行权限制了不动产使用权人的使用,要求售电企业排除妨害或给予补偿而产生的纠纷。
 
(3)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出现隐患无法落实责任人。
 
(4)电力设施设备维修前后未按规程操作,事后没有书面验收手续。
 
四高成本的风险
 
进行售电业务,购电、输配电等环节需要担负较高的成本,对企业资金和发展运营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售电企业要担负电力设施的搭建费用、材料费用、修理费、管理维护费用、职工薪酬、先行购电等费用支出,成本较高,售电公司必须面对在高成本下寻求用电大户、实现盈利的挑战和风险。
 
五外部竞争
 
同为售电企业,独立的售电公司还面临着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严峻的竞争形势。售电侧改革打破了电网企业的垄断,改革过程也受到很多阻力。但是改革深入推进下,电网企业从被动抗拒到积极应对,一步步向好的趋势发展。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 “背靠大树好乘凉”,重要数据由电网发布、前期已形成的客户关系、已有固定资产的低成本运营等优势,使其在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客户粘性、提升队伍资质和培育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售电企业要与电网企业进行竞争,以合理的渠道和价格购电,并寻找用户以具有竞争优势和利润点的价格进行售电。价格战、争抢客户都是售电企业需面临的挑战。
 
六售电公司强制退出与用电安全
 
尽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强制退出机制,但是当售电公司不符合标准时,用户原先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需要另行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即当售电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陷入公司僵局等致使其违反交易规则而不能向用户供电时,而其他售电公司不愿意承继该合同权利义务,或者用户对其他售电公司不信任、不满意,各方在交易平台上无法达成一致,用户不得不面临用电困境。即使问题能够通过交易平台或保底供电解决,用户也许面对具有时间差的用电问题,直接影响其经营。而这种购售电的不稳定,一旦发生势必会影响独立售电公司的社会评价。
 
强制退出处理不当,则必然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伤及电力改革,对整个售电市场不利。而地方政府能否履行好市场监管的职责,克服监管规则不明、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对售电公司的发展也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独立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可能,同时也面临主体身份、输电线路、运营管理、外部竞争与用电安全等多重挑战和风险。成立售电公司应该是在充分分析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不是一时脑热的冲动之举。售电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做到全面综合考虑,尽量降低售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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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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