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2018-08-30 10:28:53 电力论文网  点击量: 评论 (0)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核心在于企业主动实施社会责任行为,下面将具体介绍关 于社会责任方面基本理论研究及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的发展和执行情况,以及关于社会 责任营销及评价体系方面的初步研究,为进一步进行企业实证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核心在于企业主动实施社会责任行为,下面将具体介绍关 于社会责任方面基本理论研究及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的发展和执行情况,以及关于社会 责任营销及评价体系方面的初步研究,为进一步进行企业实证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从20世纪初克拉克(Clark, 1916)在其“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最早提 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可以从 三个方面来进行归纳:

1)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内涵,主体及对象方面的研究;

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因素方面的研究;

3)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测量,与企业 财务绩效关系及评估体系方面的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断丰富发展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美国学 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 1924)在其著作“管理哲学((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最早正式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 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 在内m。但这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直到1953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 奠基人,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Howard Bowers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提 出商人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商人在制定决策、执行政策或者采取某些行动时有义务使其 行为与整个社会的自标和价值相一致‘”。该观点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开启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代辩论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贝尔(Berle)与多德(Dodd)曾引发了关于 企业是否应承担股东委托以外责任的著名的“哈佛论战”。贝尔认为企业管理者是只受 股东委托、应唯股东利益是从。多德则认为企业管理者不仅受托于股东,而且受托于社 会,应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负有社会责任。这场争论的结局是直至1954年以贝 尔完全赞同多德的观点,认同公司社会责任以及管理者宽泛的受托责任而结束。

20世纪60年代,Davis在其著述中对社会责任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他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思考问题时要超越企业自身狭隘的经济、技术及法律要求,将 实现社会利益融入到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决策行为对社会的影 响的责任。他认为如果一家企业只满足于法律上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不能算作负责任的, 因为任何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都能做到.法律要求只是最基本的要求,企业还必 须承担超越法律要求之上的社会责任。‘目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的内涵给予了极大的拓展。商业被期望承担比以往时候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并服务于 更广泛的人类价值川。

卡罗尔((Carroll)在1979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商业的社会责任涵盖了 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的期望”,并认为企 业社会责任本身是植入企业社会表现的概念模型‘810 张锋(2010)对一些国际组织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了总结,如世界银行、欧盟、美 国社会事业责任组织(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英国的“企业公民公司” (Corporate citizenship company),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理事会(WBCSD),经济合作和社会 发展组织(OECD)1999年制定的《DECD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以及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 于1999年2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倡导的“全球契约”等这里仅就欧盟的定义作一归纳性的介绍。欧盟目前的官方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 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 关方的相互关系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英文简称为CSR,其全称是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其基本解释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 还应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核心是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广泛包括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 度等。

对于上述定义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欧盟认为CSR既包括社会问题也包含环境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具有 广泛内涵的概念,包含了企业对社会整体应负的责任,具体包括:健康、安全、环境污 染等,当然也包含更广泛的一些内容。

第二,定义中特别强调了CSR包括企业应如何协调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 也就是企业如何在其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中充分协调、考虑雇员、消费者、商业合作伙 伴、地方、社区、政府与整个社会的一些合法的或道德的关注.

第三,欧盟强调CSR是企业要将对社会和环保的关注融入到其经营管理和商业运 作之中,也就是说CSR应该是一个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都必须关注的问题:如 产品的设计、开发、物资的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市场研究开发与销 售执行,物流运输、人力资源管理,安全与环境保护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都要体现对社会 责任的关注。我们知道,企业的营销战略决策的过程也都必须要考虑上述所有环节,所 以,社会责任营销其实就是从营销的视觉来关注上述各个环节中的社会责任问题。

最后,定义强调CSR自愿的性质,欧盟认为CSR意味着企业除了在其最低限度的 法律义务之上关注社会和环境问题外,企业可以根据其情况决定履行何种程度或方面的 CSR。从这一角度来讲,CSR的前提条件是遵守法律,但不限于法律要求,企业可以而 且应该基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即基于内部驱动而执行社会责任. 在理论上,欧盟的观点对社会责任概念有两个发展:一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将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个方面相结合并 贯彻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才能支撑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 相关者理论联系在一起,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过程中得以实现 的。

综上所述,尽管对社会责任有多种各不相同的定义,但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共同点:

(1)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是在执行其经济职能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增进社会福利,促 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员工、供应商及客 户、生态环境和周边社区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各种不同定义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企 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和方式的界定等方面上。本文认为,欧盟的定义是比较完善和可 以广泛接受的,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公司在社会责任实践中所遵从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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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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