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智能电网的需求响应及其电价研究》—电力需求侧管理(三)

2018-08-15 17:43:58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点,指导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国家相关节能法规政策的发布也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发展。

3.5 我国电力需求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3. 5.1法律法规及规章

法律法规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较好的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点,指导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国家相关节能法规政策的发布也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发展。

2007年10月28日,中国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正式发布,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节能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有助于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与能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对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随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了同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水平。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要求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要求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将节约量作为资源纳入总体规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节约电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7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要求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

2008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3号).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以煤定电原则,确保重点骨干电厂生产;加大实施有序用电力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用电;按照有保有限原则,确保重点用户用电需求;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08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了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依据、审核原则和方法,并对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和审核报告作了严格要求。此外,《指南》还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节能量的确定和监测方法》,进一步明确项目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为审核机构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导:

2008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0号),要求各地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坚持以煤(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以及抗震救灾用电;要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差别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制定尖峰电价,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

2009年2月25日,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要求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措施,以减轻企业电费负担,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2009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9568号),针对电力供求矛盾缓解后有可能放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倾向,要求各地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能效和强化有序用电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提高电能效率,推动移峰填谷,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全力保障全社会各行业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2010年10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 2643号),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和鼓励低谷蓄能,明确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析线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没备和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1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第4号),针对电力资源的有限性与工业快速发展的矛盾及环境制约因素逐渐显现,在工业领域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工业用电结构,发展节电型工业,确保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出到2015年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体系基本完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工业产业和产品用电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方式更加科学,电力等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工业电能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单位电耗增加值高的产业快速发展,单位电耗增加值高的产品产量稳步提高;节电高效的先进工艺、技术应用更加广泛,工业用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逐步降低;努力培育5~10个带动效应显著的省级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区,有序推进25~30家骨干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着力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工业节电服务机构。

3.5.2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措施是电力需求侧管理最主要的激励手段。一是通过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尽可能在低谷时段用电,合理避开高峰时段用电;二是通过对用户购置节电设备和应用节电技术给予贷款优惠、财政补贴等,鼓励用户提高用电效率。

2007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号),要求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差别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

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下发。文件中明确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并制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2007年12月5日和2009年1月16日,财政部、发改委分别印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198号)、《关于调整节能产晶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 2000]10号),明确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

2007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3550号)下发,要求利用经济手段制约高耗能行业的发展。

2007年1 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支持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以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

2008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1127号).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

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 214号),指导高效节能房间空调产品的推广。

2009年5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2009年6月17日和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分别发布了《关于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1号)和《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7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补贴,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012年7月,财政部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施效果对以城市为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

3.5.3节能减排政策

除上述政策和法律规范外,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节能减排政策,如:《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74号)、《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 3251号)、《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x(国办发[2009]48号)、《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筹,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5.4地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出台了一些政策和办法,对促进地方电力需求侧管理起到了较好作用。

为加强地区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东、吉林、江西、辽宁、湖北等省份,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实施并逐步完善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电价政策,部分省份结合地区实际出台了丰枯电价、尖峰电价、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并进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试点,引导用户合理用电。

除河北、江苏等省份较早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外,山西、吉林、广东等省份也多渠道筹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并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相关项目开展。

北京、广东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加以实施,既为地区节能项目实施扫清障碍,减少业主方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间的争议,也为节能奖励资金的发放提供了依据。

各地在促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分布式电源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清洁生产等方面纷纷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如北京、广东、安徽、甘肃、河南、海南等省份;河北、福建等省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中长期规划,提出综合配套措施.促进了当地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6 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套标准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具体项目涉及电力负荷管理和大量的节能技术,需要相关配套标准支撑,以有效推动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3.6.1节能相关标准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制定国家能效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在推动节能降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加快了向国际能效标准模式靠拢的步伐,进一步完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准,推行节能认证和节能标识制度,增强能效标准的市场渗透力。自中国产品能效标识等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10月中旬,共有1 631家企业通过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备案的产品型号达到84244个;备案的第三方实验室达到168家、企业实验室330家,实现节电量超过900亿千瓦时。

产品能效标准。终端产品能效标准是用能产品生产和企业节能管理的依据,产品能效标准的实施和不断升级不仅利于节能节电技术应用和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而且利于推动节能节电技术的进步。在产品能效标准方面。中国建立了用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对大部分终端用能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能效标准。

目前,在节能标准体系框架下的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中.共发布了34项、涉及6大类产品的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在这些强制性能效标准中.设定了能效限定值、能效分级和节能评价值等指标,为用能产品市场准入、能效等级评价以及节能产品认证提供了依据。随着技术进步,各类能效标准不断更新.并在不断增加实施能效标准的产品类别。

3.6.2能效评价方法标准

能效评价方法方面,我国发布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等指导性标准,同时制定了《集中式空调系统经济运行标准》等系统经济运行标准,《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等节能监测方法标准。

3.6.3节能量审核相关标准

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以国际能效检测与核证规程( 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Measurement&Verification Protocol,lPMVP)标准为依据的能效测评工作实践。200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提供了依据。国家标准《GB/T 13234-2009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的颁布,进一步为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提供了技术依据以上标准的实施,为规范节能市场秩序提供了技术保障。

3.6.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标准

2009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认监委从2009年1 1月1日起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试点工作。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429号)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目前,水泥、钢铁、氯碱、烧碱和有色金属行业外的能效对标指南和对标方案已经发布。

3.6.5 电力负荷管理相关标准

2008年,我国发布国家标准《GB 151-18- ~8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代替1994年发布的《电力负荷控制累统通用技术条件》,2009年8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时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应提供的基础数据、系统功能、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对系统在有序用电等电力需求侧管理与服务支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描述。2010年,国家电网公司结合智能电网建设规划,编制并发布了《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企业标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基础上的扩展,应用范围更广,在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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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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