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概论》电力监管—输电监管
第6节 输电监管
输电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电网公司的监管。对电网公司的监管应根据电网公司所拥有的职权,分析电网公司滥用各种职权时可能采取的不合理行为。输电监管是电力监管的重中之重,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敖开两头,腌管中间”,就是针对的输电监管。
经济学中垄断有三种形式:自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是由商品的自然属性决定的。经济垄断是指由于规模效益,垄断的成本低于竞争的成本。行政垄断:政府的权力对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企业绑架政府,政府和企业沆瀣一气,侵占其他行业的生产者剩余。
电力行业中的输电环节是天然垄断经营的。对输电环节的监管不是简单的分拆能够解决的,应以最小的改革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发电侧电力市场期间,电网公司具有如下职权:
1、作为市场成员,是大部分市场中的单一买主(是绝大部分电量的统一收购者,是辅助服务的统一收购者),是用户的集中代表;
2、作为电网所有者,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收取输(配)电费用;
3、作为交易组织者,组织市场交易,并组织调度(调度交易中心)。
由于电网公司拥有上述权限,在电力市场中的地位将非常特殊。作为市场的主要需求方,电网公司具有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作为垄断的输(配)电服务提供者,由于输(配)电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需要对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价格与输(配)电成本和利润进行管制,并监督电网公司按照供用电法规向用户供电;作为市场交易组织者,要监督电网公司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市场交易。
6.1 电网安全监管
电力系统的安全是追求电力系统运行经济性的前提。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很多大面积停电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但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的设备损害事故,危机人民生命财产安伞,甚至会危机社会的稳定。一次大面积重大事故的损失可能抵消电力系统数年甚至数十年经济运行带来的效益。无论电力系统采用何种方式运行,保证电力系绕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都非常重要。因此,电网安全运行监管是电力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电网安全的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电网安全的标准和导则,并监督实施;
2、建立关于电网安全的考评机制与奖惩机制;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机制。
6.2成本/价格/利润监管
电网是自然垄断的,在同一个地区,不可能建立两套电网来进行竞争。在一个区域中,只此一家,别无他店。因此,在现阶段,电网公司作为非营利机构,其成本和利润受到管制。管制的基本模式是 COS/ROR(cost-of-service/rate-of-return)模式,即服务成本/资产回报率管制。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目前,国内外均在讨论使用基于绩效(PBR)的管制方式。
在COS/ROR管制模式下,电网公司缺乏提高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的激励,具体的,存在如下弊端:
1、由于保证回收全部成本,并且利润率被核定,电网公司缺乏降低成本的压力和动力;
2、电网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电网公司可能做出一些不合理的开支决定,或者在核定成本时,电网公司提供虚假的成本信息;
3、当监管机构核定的利润率比较低时,电网公司缺乏投资的激励,使得电网规划、建设滞后,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当监管机构核定的利润率比较高时,电网公司可能建设一些不必要的输电线路,或者效益比较低的输电线路,不合理地扩大成本。
在按照COS/ROR的管制模式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电力市场的效率。
为了激励电网公司提高效率,国内外广泛研究基于绩效的管制方法(PBR)。如,比例调整法。在比例调整法中,规定电网公司的目标利润率,当电网公司的实际利润率高于目标利润率时,可获得超额利润中的一部分;当电网公司的实际利润率低于目标利润率时,电网公司必须自负一部分。与成本/利润管制相比,电网公司降低成本时,能获得降低成本带来的利润的一部分;电网公司成本升高时,自负一部分超额成本。因而这种方式能给予电网公司一定的激励。但仍然存在各种缺点,如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为了激励电网公司提高效率,应深入研究、探索激励电网公司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方法。借鉴国内外对垄断行业监管的方法,研究对输配电企业绩效的评估方法、评估指标,透视市场现象背后的利益格局与法律关系,建立科学的考评与激励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激励制度,并建立科学的成本归集和成本核定原则与方法,确立成本费用的报告与审核制度,以控制和监督输电企业的成本。
6.3 公平调度的监管
电力调度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调度机构所掌握的信息远多于发电企业和监管机构,调度机构存在利用这种优势歧视发电厂的可能。
在当前厂网基本分开,而大部分地区市场格局尚未形成或者正在形成的情况下,公平调度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即使在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后,公平调度问题仍然将是电力市场监管的重点。
信息披露是公平调度监管的主要手段,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将在1.7节详细介绍。
6.4 电网无歧视开放
电网公司作为输电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作为市场交易的组织者,监管机构应监督电网公司,保证电网无歧视的开放,保证各个市场成员公平地获得使用电网的机会。
如何使电网公司向发电厂无歧视地开放电网,是电力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也是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与电力市场效率的重点问题。电网公司歧视发电厂,妨碍竞争的主要方式是人为造成阻塞,导致发电厂窝电,使市场竞争不公平。主要途径如下:
1、电网公司可通过制定不合理的线路改扩建计划,拖延对经常发生阻塞线路的改扩建,导致阻塞线路送电端的发电厂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电网公司可通过制定不合理的线路检修计划,进行不合理检修,故意保留可用输电容量,导致阻塞线路送电端的发电厂在特定期限内处于不利地位。
一般情况下,线路检修的时间比较短,一年中检修的次数也是有限的,因此这种行为对发电厂总收益的影响比较小,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的秩序,影响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为防止电网公司制定不合理的检修计划,监管机构可规定重要输电走廊每年检修次数、每次检修的持续时间、检修方案的指导意见(特殊气象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比如,某线路检修时,原则上保证同一断面其他线路正常运行,以保证该断面具有一定的传输能力。
3、电网公司可通过不合理地规定输电走廊传输极限,使其低于实际可用容量,导致阻塞线路送电端的发电厂在市场竞争中较长时间处于不利地位。
4、调度交易中心还可能制定不合理的交易计划,使发电厂不能平等地竞价上网。基本特点是,以系统安全为理由,对低价的发电厂采购量不足,而采购报价较高的发电厂的电量。这种行为容易界定,也将是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行为。
5、电网公司可能通过不公平地收取过网费、不平等的服务质量歧视发电厂和用户。
为了保证输电网络无歧视开放,应深入研究电网公司可能采取的不合理手段,分析背后的利益格局和法律关系,采取长效措施,确保电网无歧视开放。
6.5 电网规划、扩建监管
对于电网规划、扩建的监管要重点解决3个问题:
1、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与电源规划建设的配套问题,改变“重发.轻送,不管用”的格局,统筹电源与电网的规划建设。
2、保证电网投资效率的问题,由于输电企业的垄断经营属性,须防止输电企业以不合理的成本对输电网络进行改建、扩建,而将不合理的成本转嫁给输电网络的使用者。
3、研究如何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如何监督电网投资,建立电网规划和投资的后评估制度,防止出现电网企业为追求资产汇报而盲目扩大投资。
6.6输电标准监管
输电企业具备合格的标准化水平是输电企业优化生产经营管理、加速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向更加科学有序的方向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监管机构应负责制定或者参与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输电行业的强制标准或选用标准,以保证输电行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如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发电厂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电能质量标准等。
电力监管机构将作为监督这些标准贯彻落实的主要监督机构之一,监督输电企业和相关的市场成员贯彻落实强制标准,防止输电企业利用技术标准歧视用产。
6.7 电力普遍服务监管
电力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电力普遍服务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现,是我国体制改革精细化的体现之一。
电力普遍服务原则是指,无论其贫富情况和地区差异,向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电力服务的政策。
电力监管机构必须保证电网公司遵循电力普遍服务原则。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