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价中标”人民日报有话要说
观察|关于“低价中标”人民日报有话要说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四川仟坤集团副总裁周述军说。
记者近日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危害较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一套自动售检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现在很多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往往是最低价中标,压价非常严重。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压力都非常大。” 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
企业反映,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袁鑫也表示,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有转型升级?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
■“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
张智也表示,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严昌龙介绍,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但像奥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自从奥凯电缆出事后,质监部门加大了抽检力度,我们周围很多不合规的小企业马上就关门了。”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王平说。
严昌龙透露,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甚至根据你的设计图进行议价,优质优价,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
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像我们专门做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很难参与政府招投标,因为一些地方和国企在采购中,只要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价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装修采购,我们会忽视质量、优先选择最低价的产品,还是优先选择质量、功能最好的,再考虑价格呢?这还是个责任问题。” 四川西加云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新蜀说。(人民日报 记者陆娅楠、白天亮、王政、刘志强、赵展慧、丁怡婷)
相关评论:
便宜无好货的道理,几乎是妇孺皆知。中标价格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样几近脑残式的“最低价中标”为何能大行其道?即便是“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在《招标投标法》中,低价格不仅不是唯一评标方法,还明确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将“低价”成了唯一要素。
笔者认为,一味地放任“最低价中标”就是一种渎职行为,甚至背后可能隐藏着“工程(项目)打价格战—降低工程质量—滋生公权腐败”的另类利益链条。“最低价中标”还必须辅助合理的成本评估,全过程强化考核“性价比”的硬约束机制。
“最低价中标”模式异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为了规避“说不清”的履职风险,一些单位或审计、评审部门一些往往倾向于“最低价中标”。以往,工程(项目)价格过高,通常被人质疑存在利益输送,现在价格都远低于成本了,老板都亏本了,总不会还质疑我拿钱了吧?
但事情往往没有这么简单。表面上严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绝不是中标企业脑子里进水了,更不是他们甘做不计成本、不计回报的“活雷锋”。为了在“最低价中标”情况下,仍然能够有利可图,一条看不见的“低价中标—偷工减料、使用低价劣质材料”或者“低价中标—中标后不断以各种理由增加工程款”的腐败利益链条悄然形成,这与“价格高进行利益输送”的模式殊途同归,利益链条上的官员、企业家依然有丰厚的利润。
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是埋下了安全隐患,如今年3月的西安地铁“电缆门”事件,就是中标价严重低于成本,最终使用劣质电缆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了企业优汰劣胜,即造假者胜利,优胜者被淘汰出局,长远来说使得我国企业竞争力整体下滑。
更甚者,腐败链条形成后造成了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例如利益链条上的企业“腐”高人胆大,因为中标后可以借口各种理由追加工程(项目)款,所以他们“胸有成竹”地以严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最终造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及腐败现象,甚至市场机制失灵。
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我们评价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低,绝不只是单一看价格的绝对数。物美价廉——“物美”说的是该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它与价格的比值才能得出“价廉”,即通常所说的“性价比”。一个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更是如此。
必须改变“唯低价是取”的做法,在“最低价中标”之上实施“性价比”的硬约束。例如,形成工程(项目)的成本价格体系,让企业不依靠“造假”才能赚钱;形成优质优价的机制,全程强化质量的硬约束;全过程引入“性价比”评价机制,特别是对中标后追加工程(项目)款项的要进行严格约束,确实追加款项的要与原来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横向对比评价,并做到对全社会进行公开。
同时,健全法制体系,对弄虚作假者进行“零容忍”,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对以弄虚作假、恶意低价投标的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对“最低价中标”形成倒逼,从而彻底改变这种扭曲的中标模式。(澎湃新闻网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延伸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安地铁电缆事件暴露低价中标问题
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所作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招标投标领域“低价中标”问题突出,不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减少此类现象发生。
严隽琪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一些产品购销领域“低价中标”现象较为突出,这既有一些企业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压低成本获得利益的问题,也反映了招投标制度不完,只强调价廉、不重视质优,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她表示,作为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也需加紧修改完善。
对此,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赞同。
“在工程招投标、药品招投标等领域,低价竞标问题突出,今年查处的西安地铁电缆事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表示,低价竞标在某些领域已经成为比较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举例说,在药品采购领域,基本上是“最低价得”,而这样的后果就是一些大众化、普通的药品逐步买不到甚至消失了。“为什么买不到这种药?因为企业依照这种价格来生产这种药品,除非偷工减料,假冒伪劣,否则有时连成本都赚不回来。”
韩晓武认为,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虽然有限制低价竞标的规定,但由于具体规定设计不尽合理,造成了实际上恶性低价竞标盛行。从生产的角度看,其实任何一个企业要卖产品、要再生产、要维持创新能力,必须有适当的利润,才有可能有经济实力投资于新的产品、新的技术的研发,而“最低价得”的实质性招投标情况,不利于企业获得合理利润,亟需修改相关法律来予以规制。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则。”他补充说,应该抓紧启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通过立法来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低价竞标的问题。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发忠也指出,当前,最低价中标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工程、药品领域的招投标,危害十分严重。他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修改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要避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就要营造一个优质优价市场的环境。现在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还没有完成形成,低价竞标、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还客观存在。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发挥市场在产品质量优胜劣汰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更好地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国家的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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