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智能电网的需求响应及其电价研究》—电力需求侧管理(四)

2018-08-15 17:46:0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需求响应实施模式是指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利用不同的需求响应措施,使用户改变常规电力消费行为,从而减少高峰电力负荷、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降低系统整体成本并提高市场效率,其实质是开拓与应用多种需求响应措施的过程。

分时电价要达到促使用户自主选择用电时段、达到削峰填谷的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设置峰谷电价比,以价格手段促使电力用户选择适合消费填谷要求的用电时段。国家早期实施分时电价一般采用高峰时段电价比平时段电价高50%、低谷时段电价比平时段电价低50%,峰谷电价比为3:1的方式,目前有些区域仍然采用此标准,不足以激励电力用户避峰用电和达到削峰填谷的目的。为此,对于已实行的峰谷分时电价,应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差。可参照国外做法,逐步拉大到价差为8~10倍,以充分调动广大用户削峰填谷的用电积极性,尤其是低谷用电,其电价的制定应以电价临界点即完全竞争价格为下限,最大限度地增加低谷用电量。

2.尖峰电价

目前,我国主要在北京、河北、湖南、浙江、福建、天津、重庆、山东等地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2004]482号文,对福建省峰谷电价有关问题作出批复,同意福建省物价局上报的福建电网用电侧增设尖峰电价和调整峰谷时段浮动幅度的意见,尖峰时段:19:00~21:00,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户的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70%。

河北省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年7、8、9三个月的18:00~21:00,电价为目录电价(不含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1.6倍。

2011年,湖南省下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并自同年6月1日起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 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天津市于2004年6月17日颁布《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在电力负荷高峰期间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开始对大工业和商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10:00~11:00、19:00~21: 00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的标准在现行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不含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下同)上浮10%。

2005年,北京市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每天早10点到下午3点,晚6:00~9:(]0.其间电价为每度0. 86元。低谷时段为每天晚11点到第二天早7点,价格为每度0. 21元。在7、8、9三个月间,每天11: 00~13:00,晚上8:00~9:00实行用电尖峰价格,每度0. 94元。2011年北京市将尖峰电价执行期间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21: 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

2004年12月1日,重庆市电力部门开始对工商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低谷电价下调60%。尖峰电价和低谷电价在1月、7月、8月、12月执行。各用电时段划分如下:尖峰时段19:00~21: 00;高峰时段8:00~12:00、21: 00~23: 00;平段7:00~8:00、12:00~19: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2008年,山东省为弥补用电高峰时段电网的负荷缺口,在每天10: 00~11: 30和19:00~21: 00的用电高峰时段,尖峰电价上涨70%;而在低谷时段.电价则下调60%。

3.阶梯电价

阶梯电价是指对用户用电实行递增制,用电越多,电价越高。其理论基础是拉姆齐定价策略,即要求产品定价应考虑不同产品的需求弹性,高需求弹性的产品价格上升幅度小,反之则相反。拉姆齐模型既考虑了生产者自身的成本,又兼顾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被看作是符合社会福利要求的定价模型,对设计差别定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阶梯式电价已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较为普遍地实行,美国、日本、印度、韩国等国均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制度,有些还将执行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等用电户。多数国家将阶梯式递增电价分为4~6档,其申对最低档居民基本用电需求量.发达国家设定较高,发展中国家设定较低。如美国新泽西州最低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0千瓦时,日本为120千瓦时,埃及、伊朗为50千瓦时,马来西亚为40千瓦时。各档电量一般相差1倍以上,最高档电价一般为最低档电价的1.2~2.5倍。此外,个别国家为保障低收人群体用电需要,还设置“生命线电价”,如日本中部和关西电力分别对居民用电量8千瓦时和15千瓦时以内部分实行免费。

我国于2008年开始研究酝酿阶梯式电价;2010年,国家发改委就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在各地展开调研,并发布“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在上半年推出居民阶梯电价;2012年5月,各省份密集举行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就居民阶梯电价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目前除了西藏、新疆以外,29个省份已经听证结束,各地正在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实施方案,6月中旬各地将陆续出台实施方案,2012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施行。

根据2012年确定的阶梯电价方案,居民阶梯电价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础电量,要求覆盖80%居民家庭用电,保障这些家庭用电价格不上涨;第二档用电量要求覆盖95%的家庭,每度电价上涨5分钱;第三档则是剩下的5%用电量最高的家庭,每度电价上调3角。截至目前,共有29个省份完成听证,在此方案基础上划定各地三档电价的电量。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阶梯电价只有三档,也是递增式阶梯电价,但是其档数少于大部分国家的4~6档。此外,我国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仅为居民用户,还未扩展到工业用户、商业用户等。从阶梯电价制定原则来看,是符合社会福利原则的,即第一档的基础电量能够满足80%用户需求。从各省份情况看,经济发达区域第一档的基础电量较离,如上海市和广东省第一档的基础电量为260千瓦时/月以内,北京市第一档的基础电量为240千瓦时/月以内,而经济欠发达的甘肃、青海和宁夏的第一档的基础电量在15 0~170千瓦时/月以内,与国际上第一档的基本用电需求量发达国家设定较高、发展中国家设定较低情况相似。

表3-3 我国28个省份的阶梯电量和电价情况

地区

分档电量(千瓦时/户·月)

电价标准(元/千瓦时)

一档

二档

三档

一档

二档

三档

北京

0~240

241~400

400以上

0.4883(不满1千伏)

0.4783(1千伏及以上)

0.4883(不满1千伏)

0.4783(1千伏及以上)

0.1883(不满l千伏)

0.4783(1千伏及以上)

天津

0~220

221~400

400以上

0.49

0.54

0.79

河北

0~180

181~280

280以上

0.52(不满1千伏)

0. 47(1千伏及以上)

0.57(不满1千伏)

0.52(1千伏及以上)

0.82(不满1千伏)

0.77(1千伏及以上)

山西

0~170

171~260

260以上

0.477

0.527

0.777

内蒙古

0~170

171~ 260

260以上

0.5(蒙东地区)

0.43(蒙西地区)

0. 55(蒙东地区)

0.48(蒙西地区)

0.8(蒙东地区)

0. 73(蒙西地区)

辽宁

0~180

181~280

280以上

0.5

0.55

0.8

吉林

0~170

171~260

260以上

0. 525

0.575

0.825

黑龙江

0~170

171~260

260以上

0.51

0.56

0.81

上海

0~213

261~400

400以上

0.617(峰时段电价)

0.307(谷时段电价)

0.617(未分时用户)

0.677(峰时段电价)

0.337(谷时段电价)

0.667(未分时用户)

0.977(峰时段电价)

0.487(谷时段电价)

0.917(未分时用户)

江苏

0~230

231~400

400以上

0.5583(峰时段电价)

0.3583(谷时段电价)

0.0283(未分时用户)

0.6083(峰时段电价)

0.4083(谷时段电价)

0.5783(未分时用户)

0.8583(峰时段电价)

0.6583(锌时段电价)

0.8283(未分时用户)

浙江

0~230

231~100

100以上

0.568(峰时段电价)

0.288(谷时段电价)

0.538(未分时用户)

0.618(峰时段电价)

0.338f符时段电价)

0.-,88(未分时用户)

0.868(峰时段电价)

0.588(谷时段电价)

0 838(未分时用户)

安徽

0~l80

181~350

350以上

0.5953(峰时段电价)

0.3153(谷时段电价)

0.5653(未分时用户)

0. 5503(1千伏以上)

0.6453(峰时段电价)

0. 3653(谷时段电价)

0.6153(未分时用户)

0.6003(1千伏以上)

0.8953(峰时段电价)

0.6153(谷时段电价)

0.8653(未分时用户)

0.8503(1千伏以上)

福建

0~200

201~400

4OO以上

0.568(峰时段电价)

0. 288(谷时段电价)

0. 538(未分时用户)

0.618(峰时段电价)

0.338(谷时段电价)

0.588(未分时用户)

0.868(峰时段电价)

0.588(谷时段电价)

0.838(未分时用户)

江西

0~180

181~350

350以上

0. 63(峰时段电价)

0. 48(谷时段电价)

0. 60(未分时用户)

0. 68(峰时段电价)

0.53(谷时段电价)

0.65(未分时用户)

0.93(峰时段电价)

0.78(谷时段电价)

0.90(未分时用户)

山东

0~210

211~400

400以上

0. 546 9

0.5969

0.846 9

河南

0~180

181~260

260以上

0. 56

0.61

0.86

湖北

0~180

180~400

400以上

0. 573

0 623

0. 873

湖南

0~180

181~450

(冬夏)

181~350

(春秋)

450以上

(冬夏)

350以上

(春秋)

0. 588

0. 638

0.858

广东

0~260

(夏季)

0~200

(其他)

261~(,00

(夏季)

20l~400

(其他)

6n0以上

(夏季)

400以上

(其他)

0. 606 6

0. 656 6

(1.9 cJ6 6

广西

0~190

(冬夏)

0~150

(春秋)

191~290

(冬夏)

150~250

(春秋)

290以上

(冬夏)

250以上

(春秋)

0.5283(不满1千伏)

0.5283(1千伏以上)

0.5783(不满1千伏)

0.5783(1千伏以上)

0.8283(不满1千伏)

0.8883(1千伏以上)

海南

0~220

(夏季)

0~160

(其他)

221~360

(夏季)

161~290

(其他)

360以上

(夏季)

290以上

(其他)

0.6083(不满1千伏)

0.588 3(1千伏以上)

0.6583(不满1千伏)

0.6383(1千伏以上)

0.9083(不满1千伏)

0.888 3(1千伏以上)

重庆

0~200

201~400

400以上

0.52

0.57

0.82

四川

0~180

181~280

280以上

0.522 4

0.175(丰水期低谷)

0.2535(枯水期低谷)

 

0. 622 4

0.175(丰水期低谷)

0. 2535(枯水期低谷)

0.872.I

0.175(丰水期低谷)

0.2535(枯水期低谷)

贵州

0~170

(4-11)

0~210

(12-3)

171~:310

(4-11)

211~380

(12-3)

310以上

(4~11)

380以上

(12-3)

0.4556

0.5056

0.7556

云南

0~170

171~ 260

(12-4)

260以上

(12-4)

0.45(丰水期5-11)

0.45(枯水期12 -4)

0.15(丰水期5-11)

0.50(枯水期12 -4)

0.45(丰水期5-11)

0.80枯水期12 -4)

陕西

0~180

181~350

350以上

0. 498 3

0. 548 3

0.7983

 

甘肃

0~160

161~240

240以上

0. 51

0.56

0.8l

青海

0~150

15l~230

230以上

0.3771

0.4271

0.6771

宁夏

0~170

171~260

260以上

0.4486

0.4986

0.7486

4.可中断负荷电价

可中断负荷控制是根据电网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在系统负荷高峰时段或紧急状态下,由电力部门控制或用户自行停止使用一些电能设备,并通过电价或中断赔偿给予用户经济补偿的一种负荷管理方式。这是解决季节性、阶段性缺电的有效方法,比直接负荷控制更具经济性、更易被接受。可中断负荷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配套使用,能够达到先错峰、后避峰的需求,是进行负荷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在可中断负荷电价实施方面仅仅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在江苏、河北、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工作,还未普遍实施。

2002年,江苏省开展《可中断负荷方案》试点工作,对高耗能钢铁企业试行可中断负荷避峰,并对中断负荷按1千瓦每中断1小时补偿1元进行经济补偿。

2003年,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实施可中断负荷补偿办法(试行)》规定自2003年开始,在河北省南网夏季用电晚高峰期间,即7月1日~8月31日,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实施可中断负荷管理及补偿办法,鼓励用电大户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在对企业生产和效益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自愿中断用电,对中断负荷企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参加可中断负荷企业的条件是:本着自愿中断的原则,可中断负荷企业用电容量一般应在2万千瓦及以上,必须在确定的时间段内按照要求中断负荷。办法规定,凡经审定参与可中断负荷,并按要求实施了负荷中断的企业,可以获得适当补偿:每1万千瓦累计停1小时,补贴1万元。

上海市于2004年实施了可中断负荷电价政策,对避峰让电企业进行补偿:凡纳入负控计划,隔日通知避峰的用户,每度电补贴0.3元;当天临时通知拉电的企业,每度电补贴0.8元;对装有负控装置的企业按照每度电2元标准“买断负荷”,即在用电高峰时可随时中断负荷。该补偿资金是通过调整电价政策,改变现有的电价体系执行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实施适当的电力需求侧电价,在改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缓解供需矛盾、节约电能、节约电力建设投资和减少排放压力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峰谷分时电价已经在全国普及,上海、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重庆等地已经实施了季节性电价,湖南、湖北、四川、云南等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实施了丰枯电价,其中湖南、湖北还在发电侧实行了丰枯电价。实际上,多种电价机制组合使用,其对改善电力系统负荷曲线效果显著高于单一电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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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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