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之偏差电量处理办法
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直购电)虽然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无一例外需要处理好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偏差问题。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电力直接交易在全社会用电量中所占的比
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直购电)虽然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无一例外需要处理好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偏差问题。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电力直接交易在全社会用电量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对偏差电量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用来指导非现货试点地区的电力交易,涵盖了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补偿、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优先发用电计划制定等多个方面,尤其是考虑了在全国进一步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将面临的实际问题,集思广益,就偏差电量的处理提出了5种办法,笔者不才,对这五种方法逐一解读比较,不妥之处,请多批评指正。
一、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
简单来说,就是让每台机组分别报出上调增发价格(按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补偿价格(按由低到高排序),每月最后一周,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如果电力供需紧张,则优先安排增加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当电力需求不足,则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这种办法的好处是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增发、补偿价格均由发电机组自主报价,理论上最公平合理,执行起来较为简单,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报价选择机组,大幅减少了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约束之外的调度机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方法也是国家能源局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推荐采用的方法;缺点是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负荷预测准确率要求较高,而且为了保持月度平衡,可能出现机组启停较多的问题。
二、预招标方式按日平衡
报价方式和第一种方法一致,不同的则是改为每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处理偏差。优点同上,但和第一种方法相比,调度机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且同样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负荷预测准确率要求较高,可能出现机组启停更多的问题。
三、等比例调整方法
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三公”要求,每日跟踪发电企业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以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安排日计划,原则上发电企业之间的可调整合同执行率相差不超过3%。这种调整方法跟目前“三公”调度指标要求有相近之处,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起来上手较快,缺点则是电力调度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且赋予了电力调度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有3%的要求,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电厂“跑调度”的问题。
四、事后合同电量转让方法
在月度交易执行后、月度交易结算前,由超发机组与少发机组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优点是大大减轻了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量,只有超发的发电企业和少发的发电企业之间开展交易,缺点是操作起来可能牵涉到超发的发电企业和少发的发电企业以及多个用户,匹配关系复杂,整个流程较为繁琐,而且必须安排在月度交易结算前签订转让合同,有可能影响电费结算。
五、滚动调整方法
这种方法是目前各地采用较多的用来处理偏差的方法,不管用户多用或少用,当月均按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结算,偏差滚动到次月来解决。这种办法的本质是用计划的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其优点是与现行电力电量平衡机制衔接较为顺畅,而且在各地试运行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缺点是由于是用计划来调市场,直接交易规模的规模严重受限(《征求意见稿》提出不超过全社会用电量的10%),只适用于开展年度交易的地区,且交易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
总的来看,这五种方法各有利弊,不存在绝对完美的方法,建议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必要时可以采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方法综合使用来解决偏差问题。
另外,上述5种方法均涉及到当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电厂进行补偿。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保用户的违约金及时足额到位,还需进一步研究,需要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同步推进。
一、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
简单来说,就是让每台机组分别报出上调增发价格(按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补偿价格(按由低到高排序),每月最后一周,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如果电力供需紧张,则优先安排增加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当电力需求不足,则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这种办法的好处是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增发、补偿价格均由发电机组自主报价,理论上最公平合理,执行起来较为简单,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报价选择机组,大幅减少了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约束之外的调度机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方法也是国家能源局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推荐采用的方法;缺点是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负荷预测准确率要求较高,而且为了保持月度平衡,可能出现机组启停较多的问题。
二、预招标方式按日平衡
报价方式和第一种方法一致,不同的则是改为每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处理偏差。优点同上,但和第一种方法相比,调度机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且同样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负荷预测准确率要求较高,可能出现机组启停更多的问题。
三、等比例调整方法
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三公”要求,每日跟踪发电企业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以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安排日计划,原则上发电企业之间的可调整合同执行率相差不超过3%。这种调整方法跟目前“三公”调度指标要求有相近之处,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起来上手较快,缺点则是电力调度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且赋予了电力调度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有3%的要求,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电厂“跑调度”的问题。
四、事后合同电量转让方法
在月度交易执行后、月度交易结算前,由超发机组与少发机组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优点是大大减轻了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量,只有超发的发电企业和少发的发电企业之间开展交易,缺点是操作起来可能牵涉到超发的发电企业和少发的发电企业以及多个用户,匹配关系复杂,整个流程较为繁琐,而且必须安排在月度交易结算前签订转让合同,有可能影响电费结算。
五、滚动调整方法
这种方法是目前各地采用较多的用来处理偏差的方法,不管用户多用或少用,当月均按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结算,偏差滚动到次月来解决。这种办法的本质是用计划的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其优点是与现行电力电量平衡机制衔接较为顺畅,而且在各地试运行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缺点是由于是用计划来调市场,直接交易规模的规模严重受限(《征求意见稿》提出不超过全社会用电量的10%),只适用于开展年度交易的地区,且交易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
总的来看,这五种方法各有利弊,不存在绝对完美的方法,建议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必要时可以采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方法综合使用来解决偏差问题。
另外,上述5种方法均涉及到当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电厂进行补偿。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保用户的违约金及时足额到位,还需进一步研究,需要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同步推进。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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