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竞价交易结算价格机制(三)

2017-03-27 15:16:1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五 系统价格权拍卖机制 所谓系统价格权,就是按系统边际价格结算的权利。卖电单元失去系统价格权时则按其投标报价结算。
五.系统价格权拍卖机制

所谓系统价格权,就是按系统边际价格结算的权利。卖电单元失去系统价格权时则按其投标报价结算。该价格结算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在电价超过高价市场启动后,根据卖电商是否拥有系统价格权以及报价是否不利于缓解供需矛盾,执行SMP或PAB价格结算机制,从而加强对卖电商减少经济持留和物理持留的经济激励,以便更有效地限制市场操纵行为,抑制拍卖价格的飞升。其基本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供需状况、市场规则和电价控制目标设定适当的高电价市场启动价格PH(如可根据系统中典型电厂额定生产能力时的边际生产成本乘上适当的高电价市场启动系数kH得到,也称为软价格帽)。

若系统边际价格PSMP <= PH认为市场处于正常竞争状态;若PSMP > PH则表明市场供求关系开始紧张,卖电商行使持留行为的可能性增大,需启动系统价格权拍卖机制。

所有卖电单元首次进入高电价市场时,都不具备系统价格权,其竞价成功后都只能按其投标报价结算。

若高电价市场在某一竞价单元启动后,边际单元和其他竞价失败的卖电单元将丧失下一竞价单元的系统价格权。而在所有竞价成功的非边际卖电单元中,若其具有系统价格权,且无下列情况出现时,则按系统边际价格结算,并持续获得系统价格权;否则按其投标报价(要低于系统边际价格)结算,并丧失下一竞价单元的系统价格权。

报价上升;(针对经济持留行为)

虽然报价不变,但其低价单元段容量上限或高价单元段容量下限下移:(针对经济持留行为)

最高容量段单元减出力;(针对物理持留行为)

这种价格结算机制对成本较高的峰荷卖电单元不利,可通过其他市场规则来鼓励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如可根据不同性质电源采用分类多价格限制或分组竞价等措施。

六.当量价格结算机制

当量价格EVE(Electricity Value Equivalent)为机组申报的电量价格和市场自动评定的影子容量价格之和,且电量价格与由市场自动评定的影子容量价格间存在着自动相互制约关系,即:电量价格高的机组影子容量价格低,电量价格低的机组影子容量价格高。这一特性反映了基电源与峰电源在电量成本和容量成本上的区别。

当量价格结算机制具有以下优良市场特性:

当量价格将经济学的边际成本理论和会计学的平均成本理论统一起来,有严格的经济学基础,特别适用于有强烈规模经济性的电力市场,能提供正确、透明的价格信号。

在EVE机制下,可自动抑制发电商物理持留和经济持留行为,发电商的不良策略空间很小,不仅在卖方市场(备用容量充足)而且在买方市场(备用容量短缺)条件下都可正常开放电力市场;同时,市场也变得容易管理,可自动抑制价格尖峰,无须设置价格上限。

可引导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不同各类性质电源自动寻觅最佳的工作位置(基荷、峰荷)。

尽管实用当量电价法具有以上诸多优点,但其在实际电力市场中的运用涉及到基本电价制度的改革,考虑到电价改革的平稳过渡,国家已明确在电力市场初期实行两部制电价,然而其基本思想及本身具有的优良市场特性可对我国电价制度的改革深化提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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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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