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

2023-03-17 16:44:1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本委认为申请人孔某每日工作3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

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

本委认为申请人孔某每日工作3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口头协议,被申请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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