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典型电力市场之日本电力市场专题(一)

2017-03-01 10:08:40 电力市场观察  点击量: 评论 (0)
一、日本电力产业规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在电力规制改革前,日本的电力产业被统称为十大电力体制,该体制发端于1951年。二战后,日本形成东京、关西、中部、九州、东北、中国、四国、北陆、北海道九大区域电力
一、日本电力产业规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在电力规制改革前,日本的电力产业被统称为“十大电力体制”,该体制发端于1951年。“二战”后,日本形成东京、关西、中部、九州、东北、中国、四国、北陆、北海道九大区域电力公司,这九个地区各自建立了一个集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于一身的三部门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实际上形成了地区垄断格局。
 
(文章出自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观察 ID:cloudPowerMarket)
 
1964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电气事业法》,对电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在价格规制方面,采取的是其电力收费必须取得通产省大臣的许可制度,采用成本加公正报酬的方法定价;对产品质量规制方面,出于稳定供给,防止电力产业供给秩序混乱的目的,电力事业法中规定,批发电力经营及私人发电企业等在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供给”时,需要与一般经营者的供给义务达成平衡,不得损害一般需求者的利益。然而在进入规制方面,《电气事业法》规定,从事电力经营必须得到通产省大臣的许可,所采取的是许可制度。虽然在该法律中没有明确要求一个地区只设立一家公司,但实际上除了冲绳电力是特例外,并没有批准成立任何一家新的综合性电力企业,实际上,电力事业法为地区垄断格局的延续提供了法律基础。
 
1972年,在冲绳县结束了美军的军事占领回归日本后,日本增加了冲绳电力,成为第十大区域电力公司,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地域性独占的“十大电力体制”,这十大电力企业均为私人所拥有,都有固定的经营区域,是获许经营当地业务的民营企业。十家私营区域电力公司属于“一般电力事业”,实行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垄断经营管理。这十大私营区域电力公司的总装机容量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大约3/4。除此之外,日本还有成立于1952年的电源开发株式会社(EPDC)和成立于1957年的日本原子能发电公司(JAPC),还有若干个电能批发商(除了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和日本原子能发电公司外,还包括34家从事公共事业的企业和20家联合投资发电公司)、特许电力营销商、非特许电力供应商。
 
日本的十大电力公司为战后日本的经济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高品质的电力,为其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日本的电价水平普遍高于欧美国家,因此日本开始讨论如何在电力产业引入市场竞争的问题。
 
二、日本电力产业规制治理结构的建立
 
对于完善的规制治理结构,JohnCubbin&JonStern认为,首先应具备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能够提供合理的激励措施来提高效率;其次应具备良好定义的法律流程及强大的法律框架;再次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下,规制者的角色和目标应该是明确的、规制机构也应具有自主性;最后,规制机构在操作层面上应具有透明度、可参与度和可预测性等非正式属性。此外,规制是在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的互动中实现的,规制对象的发育程度也是重要因素。
 
(一)明确法律框架的确立
 
1995年日本《电气事业法》的修改,拉开了电力改革的大幕。修改的《电气事业法》于199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修改后的《电气事业法》在保留九大电力公司分区垄断发、输、配电体制的基础上,将竞争机制引入电力事业。具体措施包括:在发电部门引入竞争原理,电力公司今后5-8年内新建的发电设备,必须在社会上公开向独立的电力事业者或称为独立发电商招标;允许IPP和自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公司电网向有关单位供应电力;对批发电力供应商的进入实行许可制度;对旱涝保收的电价进行机制改革,由原来的成本加上7.2%的固定利润改为缩小固定利润和促进成本降低的新方式;为了扩大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引入了选择条款制,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符合自身生活方式的费用区段,这使电力负荷水平化成为可能。另外,对于由其67%的股份归属于日本政府的公私合营的电源开发株式会社(EPDC),1997年的政府决议中,将于2003年私有化。第一次修改的《电力事业法》以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为主,使IPP参与进了电力生产市场中来,但还未涉及到售电领域。
 
1999年,对《电气事业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指向于售电领域的自由化,引入特定规模电力企业。规定从2000年3月起,允许符合条件的约8000家大型工厂、百货商店等特高压用户(用电2000KW)以上,实行零售电自由化,即自由选择向价格最低的供电商购买电力,这部分大宗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约为30%;IPP向大宗用户零售电时,可有偿使用电力公司的电网和线路,但需按政府批准的电力公司拟定的托送费标准交付托送费;为高压用户供电的企业,除负责该地区供电的十大“一般电力事业”外,其余被称为“特定规模电力企业”,特定规模电力企业只要向政府备案便可对用这部分大宗用户零售电力,且售电区域、售电方式、售电价格不受限制;而当无企业承担供电任务时,仍由当地的一般电力事业企业按常规电价对其保证。对电价规制进行修改,由原来的降价审批制改为申报制,使一般电力事业者下调电价手续简化。
 
2003年4月,第三次修改《电气事业法》。第三次修改后,零售部门中对于大宗用户的范围由2000KW以上,下调到2004年4月的500KW以上,再下调到2005年4月50KW以上;规定一般电力事业企业(十大电力公司)仍保持输电领域的垄断经营,但不得在输送电领域进行信息垄断、歧视性管理等;对全国的大型综合电力市场进行整顿;创办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JEPX主要开展现货交易及长期合同交易,形成并公布电力批发交易价格信号,建立有助于电力企业进行电源投资判断的机制以及为个电力企业调剂余缺提供交易平台;成立输配电中立规制机构(ESCJ)。
 
2007年4月日本电力行业委员会审查电力市场的完全自由化,审查的最终决定是将这一问题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再讨论,其理由是进一步的自由化不大可能使用户受益。于是2008年7月日本出台的第四次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并没有修改《电气事业法》。其主要措施包括推迟电力零售侧准入的全面放开,零售领域的自由化范围暂不扩大;在维持现行体制的前提下,稳定电力供应的安全标准,提高供电可靠性;采取措施进一步激发批发电力市场交易的活力,改善输电网利用竞争条件等。日本的电力市场,以稳定电力供应为基础,通过已存的十家一般电力事业企业,通过逐步放开发电、售电市场以保证竞争。到2011年,自由化的范围涵盖了大约60%的总电力需求。电力企业为了应对这一自由化趋势,通过增加业务,同时降低电力价格,提供各种各样的定价计划。
 
原标题:知识百科|国外典型电力市场之日本电力市场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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