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业务监管基础知识 :美国的配电业务及其监管

2018-10-18 10:34:27 配售电商业研究 作者:沈贤义  点击量: 评论 (0)
私有公用事业公司(IOU)。这些私有公用事业公司由投资者拥有,它们的规模往往都很大,而且很多都跨州经营,且同时提供电力(含发电、输电和配电)和天然气服务。私有公用事业公司所服务的用户数量大致占总用户数量的75%。

美国的配电业务

在美国,大致有三种实体提供配电服务:

私有公用事业公司(IOU)。这些私有公用事业公司由投资者拥有,它们的规模往往都很大,而且很多都跨州经营,且同时提供电力(含发电、输电和配电)和天然气服务。私有公用事业公司所服务的用户数量大致占总用户数量的75%。

市政公用事业公司。这些公有的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是非营利的,其规模往往比较小,仅服务当地用户。

用户合作社。由成员(电力用户)共同拥有的合作社由成员选举的董事会管理,也是非盈利的,规模往往也比较小,且一般出现在历史上没有其它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区域。

一些露营地、码头及出租房屋的建筑实际开展了转供电业务。尽管这在美国大部分州是不合规的,但只要它们没有在公用事业公司账单分摊之外额外收费,一般会被默许存在。

美国的配电业务监管

市政公用事业公司主要由当地政府直接管理,而用户合作社则很少需要特别监管。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私有公用事业公司的配电业务监管。

尽管私有公用事业公司往往同时经营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但这些业务必须在财务上严格分开,其中输电业务和配电业务分别受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输电业务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监管,配电业务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PUC)或公共服务委员会(PSC)监管。

美国各州对配电业务一直采用“服务成本监管”(COS)的监管方式。该方式大致类似于我国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式。此外,各州的监管机构还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一些激励性监管的措施,比如针对服务质量的奖惩。

美国的配电业务监管机构

配电业务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公用服务委员会)监管。

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委员,在大部分州是州长任命的(之后立法机构予以确认),部分州是选举出来的。公用事业委员会由各州的法律授权,有权获取配电公司的技术、财务、管理信息,且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用事业公司不服,可上诉至州法院。

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监管,实际上就是执行一些预定的法律程序。公用事业委员会通过审查证据和证词来明确相关事实,并依据适用的法律来做出决定。

公用事业委员会一般监管该州电力、天然气、水、通信等公用事业,配电业务只是其监管的电力业务中的一部分。因此,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监管工作量通常很大,其规模一般也很大。比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就有1000名左右的员工,主要是法官、工程师、分析师、律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

美国的配电投资和成本监管

在美国,所有公用事业公司都必须根据《统一会计制度》严格核算其各项资产和运行维护费用,并定期提交相关数据。

对于配电网投资,不论是新建配电系统还是升级改造原有配电设施,监管机构都要从环境、技术、公共利益和经济因素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大部分监管机构每三年至少要对公用事业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开展一次检查和审计。审计的重点是运行维护成本和有效资产(计提收益的基数)。

对于运行维护成本,监管机构一般会通过对标(和过去成本对比,以及和其它公用事业公司对比)来判断成本的合理性;对于人工费,监管机构会依据官方统计的近似行业的劳动力成本确定合理水平。

对于拟纳入有效资产清单中的固定资产,监管机构要确认其“在用”且“有效”,即该项资产必须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且公用事业公司在建设或采购该项资产时是审慎的。对于被判定为没有使用或者低效的部分,不仅要从有效资产清单中剔除,而且后续也不能再计提折旧。

美国的配电价格监管

美国大部分地区的配电业务监管周期都是三年。有些州要求每个监管周期调整一次价格,但大部分州都不需要。

在监管周期内,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提出调整配电价格。监管机构可以批准、拒绝、或召开听证会来审查价格调整。对于重大价格调整,特别是涨价,审查更严格。监管机构通过特定的定价流程来审查公用事业公司在基准年的成本、对新监管周期收入的要求以及对价格和相关要素的调整,最终形成新的“计价基础”(类似于我国的“有效资产”)、总收入以及配电价格。定价流程很长,通常会需要一年到两年时间。

原则上,电力用户或者监管机构都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在总收入水平不突破准许收入限制的前提下,各公用事业公司有很大的自由度来制定配电价格表。因此,美国的配电价格从门类上和形式上都比较多样化。在电价结构方面,美国配电价格一般采用多部制,包含固定费(按天或者月收取)、流量费(按用电量收取)、需量费(按最大需量收取),以及无功费等。

美国在配电业务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

与我国类似,美国国土面积大、发展不均衡、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因此,美国在配电业务的监管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对于我们也比较有参考价值,比如:

监管机构。美国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公用服务委员会)集中了对公用事业(包括配电业务)的监管力量,且授权充分,因此形成了合力,监管效率比较高。

监管会计制度。美国的《统一会计制度》详细规定了公用事业(包括配电业务)的资产账户体系和运行维护等成本体系,十分有利于对标等高效监管手段的采用。

公众参与。监管机构执行的各种监管流程中基本都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环节,这种方式能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大幅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感谢刘东胜等专家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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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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