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李云卿:新时代电力需求侧管理要处理好几大关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分析了当前电力需求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分析了当前电力需求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及新任务,修订了2011年发布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科学判断,今后一切工作都必须根据这个判断,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来展开,这对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丰富电力需求侧管理内涵,在新时代要妥善处理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的几大关系。
一、处理好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六部委联合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是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和实化的重要体现。
首先,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供给侧与需求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供给侧与需求侧不是非此即彼、一去一存的替代关系,而是要相互配合、协调推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用好需求侧管理这个重要工具”。由此可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过程中,离不开需求侧的协调推进,并且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步深化,需求侧相关措施必须及时随之调整和完善。
其次,电力的需求侧即是用户的供给侧。电力行业有自身规律,供给侧和需求侧是相对的概念。对于发电和电网企业而言,电力需求侧管理可以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优化用户负荷曲线、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保障电网安全平稳运行,是典型的需求侧行为;对于电力用户而言,电力需求侧管理可以通过完善信息化平台、优化电能服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提升企业运行效率,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是典型的供给侧行为。比如,企业通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就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中降成本任务的重要手段。
第三,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优化电力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为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淘汰落后机组,遏制新增容量过快增长,推进产业持续发展。《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从负荷侧、电源侧、电网侧多措并举,充分挖掘现有系统调峰能力,增强系统灵活性、适应性,破解新能源消纳难题。与电源侧、电网侧的措施相比,通过负荷集成商整合用户资源形成的虚拟调峰电厂,优化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灵活性的成本更低,效果更明显,而且更加清洁环保。更重要的是,如果设计好完善的需求响应市场化机制,提高用户参与响应的积极性,保证虚拟调峰电厂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将给电力供给结构优化带来非常大的空间。
二、处理好“加法”与“减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场硬仗,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更要处理好“加法”和“减法”的关系。2011年发布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涵为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主要工作方向是引导全社会节约电量、削减高峰电力,即主要围绕“减法”开展工作。应该说,在当时全国用电快速增长、夏季高峰时段供需缺口较大的背景下,围绕“减法”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是电力运行形势的客观需要,也对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保障电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增速逐步放缓,“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长5.7%,与此同时电力装机增长迅速,“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长9.3%,截至2016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16.5亿千瓦,供大于求形势越发明显,加之可再生能源消纳矛盾突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作重心需从保障供需平衡向多元化目标转变,工作方向从以“减法”为主向“减法加法相结合”为主转变。这也是完成当前工作任务的现实需要。与原办法相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环保用电”一章,主要就是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增加“加法”的工作内涵,并没有停止“减法”的相关工作,引导全社会节约用电仍然是工作重点之一。“加法”与“减法”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比如,修订稿中明确要继续开展电网企业实施电力电量0.3%节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也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电能替代。从表象看,很可能某一个省同时开展电力电量节约和电能替代工作后,全省全社会用电量不增不减;但从实质看,既提高了用户能效水平,又提高了电气化水平,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原办法比较会发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强调市场化方向的内容明显增多,这主要得益于两年多来全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发9号文件印发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积极促进发用电计划放开,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综合改革试点,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还发文明确在8个地区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这都为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近年来实际工作情况看,需求侧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比如江苏通过尖峰电价增收部分建立的资金池开展市场化的需求响应,最高响应规模达到345万千瓦,今年还实现了世界首次秒级响应。随着需求侧管理市场化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发展逐步成熟,修订稿中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方向,比如明确支持、激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服务。
与此同时,办法修订稿仍强调了发挥好政府作用,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有序用电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国内外电力运行的经验和教训看,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仅靠市场化的需求响应是难以保障电网安全平稳运行的,必须发挥好政府作用妥善应对。因此,办法修订稿中明确,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用电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处理好能源流与信息流的关系
电与其他类型能源相比,有一点是自身独有的特性,即电不仅是一种能源,而且是一种信息。用户的各种生产、生活方式无不是以电的形式进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即使在能源供应侧,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运行情况也需要转换成电信号进行信息化监测分析。因此,新形势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除了把电看作一种能源,按照“减法和加法相结合”、提高柔性度和灵活性的方向加以鼓励和引导外,还应把电看作一种信息,作为企业用户优化生产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发挥电力的信息流优势提升企业运行管理水平,更能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要求。
2011年发布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电力信息流的属性,比如强调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包括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办法修订稿对这一属性进行了强化,专门设了“智能用电”一章,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
五、结束语
六部门在新形势下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修订稿拓展了电力需求侧管理新内涵,坚持了问题导向,必将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妥善处理好需求侧与供给侧、“加法”与“减法”、政府与市场、能源流和信息流等几个关系,既是政府部门细化相关政策时应坚持的原则,也是企业开展具体工作时应把握的方向。
责任编辑:lixin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
-
曹志刚:我们期待风电成为中国的主力能源
2020-11-17风电,能源,主力能源 -
张钧:未来配电网内涵特征与发展框架研究
2020-11-03配电网,智能配电网,智能配电网建设研讨会 -
习近平:持续增强电力装备、新能源等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
2020-11-02电力装备,新能源,通信设备
-
曹志刚:我们期待风电成为中国的主力能源
2020-11-17风电,能源,主力能源 -
张钧:未来配电网内涵特征与发展框架研究
2020-11-03配电网,智能配电网,智能配电网建设研讨会 -
杜祥琬:创新观念,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0-09-28能源,创新,观点
-
PPT丨王继业:电力系统储能发展与挑战
2020-10-14储能,电力储能,储能应用 -
奋斗姿态书写人生底色 银隆储能“小哥哥”的职场进击姿势
2020-10-12银隆新能源,储能,新能源汽车 -
邹骥:通过发展清洁能源 提高中国公信力
2020-06-28邹骥,清洁能源,绿色低碳能源
-
习近平:持续增强电力装备、新能源等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
2020-11-02电力装备,新能源,通信设备 -
重磅 | 发改委发文7月起电价降5%
2020-06-29国家发改委,企业,用电成本,电费 -
李克强:放宽配售电业务市场准入 推动建立市场决定能源价格机制
2019-10-12配售电业务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