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司失信险毁千亩林

2018-08-27 15:42:10 法制日报  点击量: 评论 (0)
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6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发包方解除合同、清除林木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海南东方市、昌江县两地共6000余亩地上林木短期内遭到砍伐。

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6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发包方解除合同、清除林木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海南东方市、昌江县两地共6000余亩地上林木短期内遭到砍伐。

2003年初,东方市秦某、卞某、李某分别将各自土地发包给林业公司并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46年,林木原则上以六年为一个轮伐期,如推后砍伐最迟不得超过一年,收益分配为林木分成。

签订合同后,林业公司投资种植树苗,营造林木。第一轮伐期届满后,林业公司未按期采伐,双方经协商,林木收益分配用支付承包费的方式变通执行。第二轮伐期届满后,林业公司又未依约按期砍伐林木。2017年5月10日,秦某等发包人要求林业公司履行合同木材分成或分成款支付义务,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因林业公司未予回应,秦某等发包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林业公司自行清理地上林木、返还土地并支付林木收益分成。

一审时,林业公司虽然表示同意第二轮伐期的分成方式按支付租金的形式履行,但一审判决还是支持了秦某等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清除地上近3000亩林木。宣判后,林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审理东方市的3起案件时,海南二中院认为,当事人约定承包费收取的方式为采伐后分成,第二轮约定的采伐期虽到期,但尚未采伐,三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催收通知,十几天后即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在承包人愿意按第一轮伐期采用的以支付承包金的方式变通执行、三发包人对这种变通支付方式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且承包人在涉案土地上做了大量投入,部分林木还涉及公益林,在合同尚未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在三个月内清理林木处理不当。

据此,海南二中院二审依法改判驳回三发包人解除合同、清理林木的诉讼请求,判令林业公司依法支付三发包人第二轮伐期的土地承包金。

在另一起案件中,昌江县某开发公司、蒋某、造林公司分别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分别发包(或转包)给林业公司营造速生丰产林。合同履行过程中,林业公司未按照发票载明数额如期支付三发包方土地承包金。2017年,三发包方向林业公司催收土地承包金,并限期支付,否则视为解除合同。林业公司在收到上述函件后,未在限期内支付承包金。为此,三发包方以林业公司拖欠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为由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土地承包金。一审时,林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给付义务,支付了三发包方的土地承包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分别驳回三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

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应随意解除

■以案释法

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一方当事人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另一个是该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上述案件中,林业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在诉讼过程中其愿意或已支付土地承包金使合同目的并非未能实现,因此,林业公司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考虑到土地上有大量投入,部分林木已划为公益林,简单地判决解除合同和砍伐地上林木,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应维护合同稳定性,故判决合同不予解除。

法官同时指出,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林业公司却因迟延给付土地承包金而引发诸多纠纷,其违约等失信行为引起发包方的不满,林业公司虽已弥补造成的损害,但其今后在继续履行合同时应诚信经营,依约履行法定义务,按时给付土地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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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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