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北京、内蒙古、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2017年6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有关社会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由人民检察院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014年以来,相关部门相继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初步构建了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为环境公益诉讼过程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明确了技术方法。
2018年6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
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有待推进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重视程度正在逐步提升。但是在落实公益诉讼制度方面,个别地方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可能受到“司法地方化”的影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政绩,重发展而轻保护,充当企业违法排污的保护伞,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造成较大阻碍,一些地方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
二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力量不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查清污染的损害程度,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准确判断,使判决有据可依。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很少,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市场需求。
下一步,要针对遇到的问题,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动实践,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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