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环境治理要有系统性思维

2018-07-11 17:04:00 中国环境报  点击量: 评论 (0)
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应在地区间发展互补性上下功夫。应明确上中下游不同区段、不同功能区的定位,避免“以邻为壑”的破坏式发展。

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应在地区间发展互补性上下功夫。应明确上中下游不同区段、不同功能区的定位,避免“以邻为壑”的破坏式发展。

长江经济带沿江11个省市,包括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三大国家级城市群,大大小小的企业沿江布局数量很多,同时还涵盖三峡库区、中部蓄滞洪区和7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在这样的背景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仅对这条黄金水道提出了转型升级的新课题,也对上下游、省市间协同合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流域生态的治理样本,长江经济带的环境治理关键在于协同关系的处理,这其中不仅包括省际间、城市群间,还涉及污染形式的协同处理。例如,化工污染整治和水环境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关联性,山水林田湖草的统筹性修复,上下游左右岸的治理等,都不能依靠“点穴式”解决,而是依靠系统性思维处理。

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治理错综复杂,难在面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地区,存在“一果多因”的难题,解决的政策和方式无法一致,部分地区要实行“一城一策”。这就决定了治理目标要精细,治理过程要耐心,需要中央机构统筹、地区间协作的治理架构。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经验,成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按照“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防联控”的原则,奠定组织基础,在区际协调、预警会商、联合执法等领域实施相对统一的执行规则,整合区域内环境治理的资源和行动,达到五指同时发力的良好效果。

除了地方共治外,还要在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多部门协同机制。例如司法部门,要将公检法司、刑事民事行政审批协同,特别是涉及的公益诉讼和索赔,要能形成责任追究和生态补偿的成熟处理流程。在标准方面,长三角上下游各地区发展基础不同,不能用同一套规划或标准衡量或套用。例如资源禀赋相对较好的地区,可以在空间重构、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青山绿水已成规模的地区,要在绿色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方面下功夫。

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还应在地区间发展互补性上下功夫。应明确上中下游不同区段、不同功能区的定位,避免“以邻为壑”的破坏式发展。沿江的三大城市群在发展中各具特色,应将地理位置靠近、科技优势可以共享的城市集聚,共享先进的制造技术,帮助淘汰落后产能。中心城市可以加强与周边中小城市间的联系和互动,构建多个以中心城市为圈层核心的网络化、开放型区域,将中心城市已经成熟的技术“外溢”给周围城市,形成“涓滴效应”。可以推行“飞地经济”产业发展模式,实现各城市的优势互补,西部城市从东部城市的产业转型中获得高效生产、技术创新和先进管理模式,东部城市则能疏散非核心功能,专注绿色发展核心领域,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应抓住长江流域节点城市,以地理位置换取发展联动。例如,湖北省武汉市位于长江中游,是东西部地区的交汇点,也可以作为资源、信息、技术等交流和交换的战略节点,提高金融保险和科研服务的综合服务能力,通过河滩复绿、砂厂搬迁、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将当地的绿色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此外,在新的产业培育方面,应体现大河流域的特色,培育壮大水利水电、港航物流、现代农业等业态,在培育中应注意因势利导的发展。比如,可以发展旅游休闲产业集群,长江沿江地区拥有极其丰富的山水和人文景观资源,是我国重要的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分布区,能够提供巨大的旅游市场。在产业组织方面,可以形成产品链、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链式链接”,以及地方生产网络、全球贸易网络、社会文化网络的“网络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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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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