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发布

2018-07-04 10:39: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量: 评论 (0)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变化,该标准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也不适用于建设用地,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变化,该标准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也不适用于建设用地,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2016年5月,“土十条”发布,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该负责人说:“《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

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该负责人介绍说,风险筛选值指的是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一般情况下健康风险可以忽略。风险管制值是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农用地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设用地应当开展进一步评估,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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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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