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废行动2018”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1400多个固体废物堆存点位逐一核查督导
为遏制长江流域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决定组织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从有关省(区、市)环保系统抽调人员,组成150个专项行动督查组,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1400多个固体废物堆存点位进行现场核查督导。这场名为“清废行动2018”的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正式拉开序幕。
行动时间:2018年5月8日至6月底(5月8日督查组进驻;5月9日至15日,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工作;6月份开展专项巡查直至整治完成)。
督查方式
(一)独立督查。现场督查阶段,原则上不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陪同。各督查组对照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上报的固体废物堆存点清单、“12369”投诉举报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督促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监测等配合工作。
(二)拉条挂账。督查组对清单内的点位逐一登记,逐一核查;对督查期间接到的有关举报投诉信息,列入督查清单,一并核实。
(三)地方确认。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以“督查问题确认单”形式交地方书面确认,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签收。
(四)分类处理。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处理,对现场核查确认堆存点位不存在固体废物或堆存物已清除的,将该问题从清单内剔除;对存在问题的,采取以下三类措施:
一是直接交办。对堆存数量少、清运处置难度小、可以很快处置完毕的,由督查组交办给当地政府立即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送督查组。
二是省级挂牌督办。对堆存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下、生活垃圾500吨以下的,由督查组汇总后由生态环境部交省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三是部级挂牌督办。对涉及危险物的堆存点位,或堆存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生活垃圾500吨以上,以及堆存固体废物处置难度大、环境风险高、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实施挂牌督办。
(五)巡查督办。现场督查结束后,为督促地方彻底解决问题,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实施问责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中国环境报专题报道
督查范围更广
——11个省份1400多个核查名单
习近平总书记4月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再次强调长江流域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案件,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
对此,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多次召开部常务会、部长专题会研究部署,制定实施了《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配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
与以往相比,此次专项行动核查范围更广。从5月9日起,150个督查组将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上报的固体废物堆存点、生态环境部掌握的2016年以来“12369”投诉举报件涉及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堆存点进行全面核查。主要排查长江流域沿岸及重点湖泊周边区域,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的废弃宕口,重点关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等废物堆存或填埋点。督查组还将对长江流域固体废物堆存点进行摸排,交办并上报新发现的点位。
目前,核查清单1400多个点位涉及长江经济带沿线上海、江苏、浙江、江西、重庆、四川等11个省份。
核查更严,手段、方式多样、高效
——一个点位都不能少
“上了名单的要逐一核查,一个也不放过,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在名单的固体废物堆存点进行拓展式摸排。”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的一位负责人强调。
督查组将通过分区划片、分散踏勘、沿江摸排、走访群众和无人机辅助等手段进行拓展排查和现场核查工作。针对大排查行动发现的沿江堆存点等信息开展核查,核实现场情况、明确整治措施、核清责任主体。
每个点位都要拍照留证,填写《清废行动2018核实情况信息表》,建档立卡。
针对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必须规范填写《生态环境部督查问题确认单》,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地方政府组织追根溯源、调查处理、处理处置等建议,报督查组组长把关后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确认。
此外,地方政府应建立点位台账,并对堆存废物的处置过程,以及处置完毕后的现场情况拍照留证,注明时间并逐个销号。
监管力度更大
——发现问题分类处理,形成舆论氛围
“清废行动2018”不仅仅是对固废堆存点进行核查和排查,更重要的是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堆存固体废物处置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形成严查严处、持续高压的态势,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为此,专项行动针对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处理。对清运处置难度小、可以现场处置完毕的,由督查组要求当地政府立即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告督查组。
对涉及危险废物的堆存点位,或者堆存固体废物处置难度大、环境风险高、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或所在省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现场督查结束后,为督促地方彻底解决问题,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还将加强媒体宣传报道力度,形成舆论压力。比如,在中国环境报开辟专栏,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以此在社会形成舆论氛围,对违法倾倒固废的行为产生震慑,引导社会形成“不敢倾倒、不能倾倒、不想倾倒”的氛围。
温馨提示
公众可以拨打举报电话:010—12369,还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对非法堆存点进行举报。
敲黑板,重要!!!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什么?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配合检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验收手续证明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
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
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
跨省转移批文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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