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年旦、张学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李年旦、张学军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雇请郭盛友等四人在竹湾村四组“殿上”山场采伐樟树14棵,其中7棵运至永修县燕坊镇105国道旁栽种,余下遗留在“殿上”山场的7棵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移栽至武宁县官莲乡山坪村。经鉴定,李年旦、张学军雇人采挖的14棵樟树均为活体香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8.715立方米。本案二审期间,李年旦、张学军分别与武宁县国营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约定由武宁县国营林场各提供三亩林地供李年旦、张学军植树,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植被,李年旦、张学军分别自愿缴纳5580元作为造林款。
【裁判结果】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年旦、张学军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十四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期间,李年旦、张学军与武宁县国营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自愿通过义务植树以恢复生态植被,认罪悔罪且积极弥补罪过。鉴于李年旦、张学军的悔罪表现,且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可以对李年旦、张学军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李年旦、张学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年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学军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学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刑罚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二审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惩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重损害生态平衡的犯罪行为,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此案审理还充分贯彻了修复性司法理念,将被告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量刑酌定因素,通过督促被告人自愿植树恢复生态植被,达到依法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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