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诉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地矿行政管理案

2018-04-25 11:15:24 中国环境网  点击量: 评论 (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曙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曙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曙光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新曙光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6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三门国土局)根据《三门县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通知精神,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并上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拟设三门县沿赤乡沿江村白象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并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同意该设置方案。该矿区所涉及的林地为国家三级公益林。2013年12月13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出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经过多轮网上竞拍,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曙光公司)拍得该采矿权。2014年1月22日,三门国土局与新曙光公司签订《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14年3月18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新曙光公司违反采矿权《出让竞买须知》《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内容,作出取消新曙光公司竞得资格告知书。新曙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曙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曙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曙光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新曙光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案矿区林地虽为国家公益林,但非一级公益林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设立采矿权,不违反国家公益林及其他林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三门国土局与新曙光公司签订《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也不存在挂牌出让隐瞒公益林等级以及告知不全面、不及时情形。三门国土局通过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并与新曙光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裁定驳回新曙光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环境负外部性,因此矿业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国家公益林范围内设定矿业权的条件,即对于非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和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的,在事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公益林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在该地域内设立采矿权。此类案件的审理还应注意司法裁判的边界和限度,在审理中加强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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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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