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区域环境治理水平,司法如何着力?

2018-04-25 10:27:17 中国环境报  点击量: 评论 (0)
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南平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史上,不少载入史册的案子都出自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所辖5省市。

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南平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史上,不少载入史册的案子都出自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所辖5省市。这一区域不仅经济极具活力,也是环境资源保护的重镇,如何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这一区域尤为迫切。

新形势下,新成立的第三巡回法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在本部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指导、支持下,以案件审理为基点,以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为保障,以创新审判机制体制为动力,努力推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为提升区域环境治理水平保驾护航。

去年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5件

“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时起,就将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工作重心之一。” 4月18日,在“两山”理论重要发源地——浙江省安吉县首次召开的第三巡回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如是说。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南京正式揭牌,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范围内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申诉案件等。

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也是第三巡回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点也可从数据上看出,王旭光介绍,2017年,第三巡回法庭共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5件,审结218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6件,审结52件;另外,还审理了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部分环境资源刑事申诉案件。

环资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公私法交织的复合性特点,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在总结巡回区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巡回法庭审判团队模式下构建环资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

王旭光解释,就是将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归由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经验的主审法官团队负责,并以之为中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随机配置合议庭成员。“这是最高法继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及部分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机制之后,在该领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除了自身改革,第三巡回法庭还采取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地方实践,统一重大、新类型环资案件的裁判尺度。

王旭光透露,在最高法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针对《“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巡回法庭与江苏高院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的指南,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此外,2017年7月,第三巡回法庭在各巡回法庭中率先实现跨域立案工作在巡回区各级法院全覆盖,努力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对涉及环境污染、林权争议等纷争剧烈的案件,还要求承办法官深入现场,实地协调,力争实质性化解纠纷。

巡回区各法院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日益深化

第三巡回法庭所辖5省市法院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重镇。座谈会上,5省市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也介绍了各自的最新情况。从介绍看,总体上,2017年以来,巡回区各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展顺利。

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江苏、福建是全国最早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省份之一,目前都已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三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的专门审判机构体系。上海、浙江、江西三省市虽然起步晚,但进步快。江西、浙江高院在2017年前后成立了环资庭,上海高院则指定了专门的合议庭。三省市已有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成立环资审判庭、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尚未成立的,也大多指定了相应审判团队或合议庭。

审判职能日益彰显。江苏法院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通过判决承担责任方式和执行方式的创新,督促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浙江高院出台《推进和规范“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关于依法审理、执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推进和规范环资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机制。

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日益深化。江苏高院以流域、海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环资案件,福建高院推行设区市环资案件由一个城区法院集中管辖,上海高院实行由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环资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稳步开展。从数据看,检察机关正在超越社会组织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力军。2017年以来,在巡回区法院新收的15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仅有9件。从实践看,江苏法院已受理了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两件,已审结一件。

此外,还有诸多亮点。江苏高院在全省推进环境资源公益基金制度,《关于建议〈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管理条例〉立法项目的报告》已纳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上海高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其纳入重点推进工作范畴;浙江高院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等,共同研究统一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执法尺度,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会商;福建高院重点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堵塞监管漏洞;江西高院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积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高度盖然性”原则,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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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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